芜湖男子持“野猪矛”灭门被判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0.03.2017  22:34

备受关注的芜湖男子周少华故意杀人案3月9日上午在芜湖市中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少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8876元。宣判后,被告人周少华当庭表示不上诉。

芜湖中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上午11时许,周少华的女友陈某在小区内遛狗时,因未牵狗绳,被开车路过的该小区业主周某轧死。周少华遂以物业工作人员的身份赶至现场调处,因周某急于上班,便在纸片上留下了联系方式交给周少华后离开。

后双方就赔偿数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次日下午5时许,周少华接到周某电话,告知其只能赔偿1500元,周少华对此赔偿数目表示不满,遂产生想让其后悔的念头。

当晚周少华下班后在4楼水井房取出之前藏匿的“野猪矛”,前往被害人家。在交涉期间,见对方不满足其要求,周少华拿出藏匿的“野猪矛”将周某刺倒在地,后又将其丈夫蔡某刺倒在血泊中。

据了解,周少华行凶时,蔡某的女儿也在屋内,看到周少华行凶的一幕,惊叫着回到自己屋内,并拨打了110和120。作案后,周少华出门在楼道里拨打了110称自己杀了人。辖区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楼道内将周少华控制。当民警得知屋内还有一位小女孩时,站在门外多次喊话表明身份,并回拨室内电话,但始终无人应答。

在民警打开房门后,在屋内寻找受害人女儿未果,后在一楼草坪处发现受伤女孩,随即将其送到皖南弋矶山医院抢救。不幸的是,经过十天抢救,蔡某年仅10岁的女儿不治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