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将打造“寄养家庭”试点 参与家庭可获生活补贴

03.12.2014  01:17

民政部日前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也被纳入家庭寄养范围。此外,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也将提高,规定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部门了解到,对照新规,芜湖将加快打造“寄养”试点,并在福利院的指导下,以“寄养家庭”的方式,让孩子们既能接受康复治疗,又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区别于集中供养与收养的寄养

所谓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使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回归到正常的家庭生活,享受到温馨的家庭氛围。

据芜湖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副院长王英介绍,现行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是民政部于2003年正式颁布,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之后,全国各地都有不同探索。

记者了解到,芜湖在过去十年里,尚没有“寄养家庭”出现,对于无家可归儿童的抚养,主要通过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或是以收养的方式进入普通家庭。近年来,家庭收养人数逐年递增:2013年全市家庭收养儿童15人,今年截至11月,收养儿童数达19人。

相对于集中供养和家庭收养两种形式,寄养的优点明显。王英说,福利院的孩子大多是被遗弃的残疾孩子,家庭寄养有利于帮助孩子们克服因身世、身体原因带来的自卑情绪,直接感受来自“爸爸”、“妈妈”的爱。同时,收养是使双方成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行为;寄养家庭儿童的监护权则依然属于民政部门,寄养家庭应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如果寄养家庭有借机对外募款敛财、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等行为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解除寄养关系。

此外,在新时期,寄养正逐渐为失独家庭接受。前段时间,王英和同事赴外地探索过几例家庭寄养案例。有一个寄养家庭,就是失独家庭。“寄养的孩子对老人来说,是一种精神寄托。”

芜湖市将打造“寄养家庭”试点

“可以说,新规的出台,让我们开展家庭寄养工作有了‘方向’。”王英表示,芜湖将打造“寄养家庭”试点。生活在福利院内的孩子,下一步就可以通过“家庭寄养”模式而分散在芜湖不同的普通家庭里,既能接受康复治疗,又能感受到家庭温暖。

记者注意到,新规突出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规定了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两名。在规范化方面,管理办法还提高了每个寄养家庭的准入标准。明确了寄养家庭在居住条件、收入水平、健康状况、主要照料人年龄等方面必须具备的条件。

据悉,目前芜湖社会儿童福利院有100多名儿童,其中97%的孩子都有身体残疾,康复训练在他们的成长发育中是一门必修课。为此,芜湖民政部门及儿童福利机构将对这些寄养家庭进行考核,如保障儿童的饮食质量、生长发育、人身安全等方面。福利院也正在进一步改造院内的康复中心,方便被寄养的孩子就近进行康复训练。

此外,为了让寄养家庭中孤残儿童的生活更有保障,市儿童福利院还将协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根据每个孩子的生活自理情况以及残疾程度,给予每个寄养家庭生活补贴。

流浪儿童首次纳入寄养范围

此次,家庭寄养新规实施后,包括流浪儿童在内的孩子将会以新的方式进入寄养家庭,开始自己的“家庭生活”。

记者从市救助站了解到,近两年来,芜湖市流浪儿童的人数呈下降趋势。2013年,从市救助站送回原籍的流浪儿童约有20人次。目前,对于流浪儿童的管理还是以送其回归家庭为主。

“流浪儿童大部分是因为父母离异、家庭暴力等家庭变故导致其流浪或者乞讨的。”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部分孩子有些因为在社会上流浪的时间较长,沾染了许多不好的习气,他们普遍存在着敏感偏激、孤僻冷漠、沟通障碍等问题,教育矫治难度相对大。该人士分析,新规出台,只是为他们的教育矫治提供了思路,实际上,实现流浪儿童寄养,还涉及到监护权转移等问题,让他们回归健康家庭,还有一段长路要走。

□新闻链接

成为寄养家庭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新规,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5个条件: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同时,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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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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