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一男子借款五万利息未写明 讨要未果诉讼维权起纷争

31.10.2016  22:35

借条载明的“息1.25”是年息还是月息?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的一个问题。

李某从事水稻及小麦收购,因周转资金需要,经他人介绍,于2015年9月向王某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某现金伍万元整(息1.25),借款人李某,2015年9月*日”,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6日。借款到期后,王某某因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鸠江区法院。庭审中,双方对“息1.25”理解上出现了分歧,王某某认为“息1.25”是指月利率1.25%,李某辩称应为年利率1.25%。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鉴于该案中王某某、李某并不相识,王某某经他人介绍将资金借给李某做生意,而不是向 生活 有需要的亲朋好友提供无偿帮助,法院认为其目的应是通过提供借款来获取利益,假如按年利率1.25%计算利息,则王某某每年获利625元,低于 银行 同期的定期存款利息,与王某某获利目的相悖。

此外,民间借贷基于计算方便等方面的考虑,对利率进行约定时通常是约定月利率而不是约定年利率。该案中,王某某、李某约定的还款期限不足一年,若利息按年利率计算,还需换算成月利率,造成不少麻烦。综上,法院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借条记载“息1.25”应当理解为月利率1.25%较符合民间交易习惯,据此,法院支持了王某某的主张。

据悉,鸠江区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对借(欠)条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如“借款人用绰号,口头约定利息等等”,这不仅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也不利于保护守约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借(欠)条一定要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使之成为守约方保护自己的利器。 记者 饶剑 实习生 石腾腾 武晓雪

原标题:借款利息未写明 诉讼维权起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