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男子夜间狩猎误把朋友当猎物 开枪伤人致人命被判三年

16.10.2014  15:03
核心提示: 2014年1月27日晚,刘某某携带自制枪支一支、红外线成像仪一套,和李某某一道来到舒城县五显镇上河村村民黄某某家中。当晚,黄某某领路,三人驾车来到当地山林进行狩猎活动。

舒城县一男子,约朋友一起到山中狩猎,看到有东西在移动,误以为是兔头,开枪射击,结果伤及人命。今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1月27日晚,刘某某携带自制枪支一支、红外线成像仪一套,和李某某一道来到舒城县五显镇上河村村民黄某某家中。当晚,黄某某领路,三人驾车来到当地山林进行狩猎活动。次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下车拾捡猎物时,刘某某判断失误,误将黄某某的头部当作兔头,开枪射击,击中黄某某头部,黄某某在送往医院救治过程中死亡。刘某某立即向舒城县公安局报案,经鉴定,黄某某的头部符合遭他人用抢弹射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刘某某所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可以发射5.6毫米的运动枪弹的制式5.6毫米小口径运动步枪。

法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报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遂依法判处作出上述判决。(张树光 记者 刘海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