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因车祸致残谁买单?驾驶员犬主共担责任
心爱的宠物金毛犬“旺仔”不幸被车撞伤,合肥的童女士随后花费万元为其进行治疗,结果,“旺仔”仍因此次事故导致右腿残疾,童女士为此感到伤心不已。
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于是,童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肇事司机承担全部医药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近日,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今天上午,记者获悉,该案一审判决已有结果,法院认为,事故责任不能等同于侵权责任,因童女士管理宠物失当,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判肇事司机应承担50%的医疗费,童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法院未予支持。对此,原告童女士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事故
倒车时不慎轧伤“旺仔”
去年7月,合肥的童女士购买一只刚出生的金毛犬幼崽,并取名“旺仔”。
在主人的悉心照料下,“旺仔”一天天长大。因为生性乖巧听话,它给童女士一家增添许多欢乐。
“它还有一个绝活——接飞盘,而且又快又准。”童女士告诉记者,闲暇时,她和家人总爱领着“旺仔”出门散步。
童女士一家在凌湖路某厂区内经营着一家仓库,平日里,“旺仔”就一直被养在这里。天气晴好的时候,家人便把“旺仔”拴在仓库门口晒晒太阳。
去年10月27日,又是一个阳光灿烂的日子。可是,当天下午3时左右,身在外地的童女士突然接到家人的电话:“旺仔”出事了。
据了解,当时,一辆进库送货的大货车,在倒车时不慎轧伤“旺仔”,童女士家人在一旁目睹了这一幕惨剧。
而肇事司机徐某,在事发后也随即拨打电话报警。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徐某承担全部责任。
-索赔
诉至法院要求精神赔偿
“旺仔”受伤后,童女士家人随即将其送至一家宠物医院治疗。“旺仔”共住院12天,童女士为此支付医疗费13475元。
尽管如此,“旺仔”还是因此次事故导致右腿残疾,以前活蹦乱跳的旺仔,现在却只能一瘸一拐地走路,童女士及家人为此感到伤心不已。
事发后,童女士便与肇事司机徐某取得了联系,协商赔偿事宜。
“他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询问后,表示最多只能赔偿我们3000元左右。”童女士说,这个赔偿条件令她无法接受,其后又多次电话联系对方,但对方均不再回复。
于是,童女士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及其单位和相关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全部医药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庭审
双方各承担50%责任
近日,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
庭审中,被告徐某及保险公司方面均表示,对事故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不过,金毛犬被撞伤属于财产损失,精神赔偿没有依据,此外,治疗的医药费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童女士作为金毛犬的主人,对其负有管理和照顾的义务。可是,她将金毛犬拴系在交通道路中未予以看管,影响车辆通行,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司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样负有责任。对于责任划分,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
对童女士主张的宠物医药费13475元,法院认为,这是治疗金毛犬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且有相关发票证明,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七千余元。
犬主不满提出上诉
不过,对童女士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法院表示不予支持。
法院解释,金毛犬的受伤属于财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基于财物损坏请求精神抚慰金的情形限定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被侵害。
法院认为,童女士并无证据证明,金毛犬“旺仔”是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且对童女士也并未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所以,其主张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既然是对方全责,为何只能赔付一半医疗费用?最重要的是,以前活蹦乱跳的‘旺仔’,现在却只能一瘸一拐地走路,这对家人造成的精神伤害是无法弥补的!”对于这一判决结果,童女士表示不满,并提出上诉要求。
-追问
事故全责为何不全额赔偿?
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那么,原告童女士在提出侵权赔偿后,法院为何却划分肇事司机一方只承担50%的责任呢?
对此,法院表示,基于本案事故受损财产的特殊性,不能将侵权责任与事故责任直接等同。
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受害方也不能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被侵权人,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比例并不等同于法院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侵权责任不等同于事故责任,因为,这里有个‘一果多因’的关系。”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侯鹏律师认为,仅从交通事故的角度看,是肇事司机的过错导致宠物狗受伤,但是,若从原告的财产损失这一被侵权的结果看,肇事司机的过错和原告自身对宠物疏于照看都是原因。
“如果事故中受伤的不是宠物,而是儿童,那么,在确定侵权责任时也会出现这种情况。”侯鹏说,若家长对孩子没有尽到相应的照看义务,放任儿童独自在马路上行走,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即使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也未必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
精神赔偿为何不予支持?
宠物在许多家庭中“地位”正不断受到重视,甚至成为许多人的精神寄托,宠物受伤,主人遭受精神痛苦是毫无疑问的。那么,为何对童女士的精神赔偿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呢?
对此,侯鹏律师解释,相比较于西方国家,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精神赔偿认定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人身权利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物品遭受侵害。
“人身权利,比如因侮辱诽谤导致名誉受损等,人格象征意义物品则是指与特定人相关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比如,荣誉勋章等。因此,从本案的情况看,原告主张的精神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延伸
类似的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据包河交警大队事故科一名民警介绍,类似“车撞狗”的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
在认定责任方面,交警表示,事发时狗出于什么样的状态是一大关键因素。“如果狗是没有人牵着的,而机动车是正常行驶,且没有违法行为和过错,那么狗的主人要负全责,要赔付机动车主的损失。”交警表示,如果事发时狗是有人牵着的,那么将根据事发时的具体情况来划定驾驶人和狗的主人承担的责任,“这种情况在小区内发生得比较多,大部分时候驾驶人负主要责任。”
“车撞狗”事故中,车辆和车内行人也可能出现受损和伤亡情况,如果是狗的主人全责,那么他需要对机动车的车损和人员伤亡进行赔偿。而如果是机动车驾驶人负责,那么在赔偿时,养狗证是界定赔偿标准的重要标准。“如果没有养狗证,一般我们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体赔偿金额由当事双方协商。”交警告诉记者,而有养狗证的主人可以直接依据上面登记的购买价格索赔,“有些人可能会提出要求精神赔偿,这个需要他们走诉讼途径了。”
-相关案例
记者从包河交警大队了解到,上周,一辆轿车在宁国路将一条独自穿越马路的狗撞死,“狗的主人当时去菜市场买菜,把狗寄存在路旁的宠物店,结果狗自己跑了出去。”见撞死了狗,车主也并没太在意,直接驶离了现场。
狗的主人买完菜后,发现狗被撞死,顿时嚎啕大哭,随后报警。民警调取事发路段的监控,找到了肇事车辆,认定其对该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狗的主人提供的养狗证,最后车主赔付了5000元。
真正的爱,不会产生任何争端
笔者虽然同情受伤的小狗,但毕竟不敢将其当人一样看待,而如今有一种面对宠物的情绪就是:它是我们的家庭成员。所以猫猫狗狗被提到了一个很高的地位。这就导致金毛犬被车撞伤后,主人要求精神赔偿的事。
法院不予支持是对的,否则未来的街头,会出现恐慌情绪——谁能预料一只小狗的行踪呢?这也是我们不能将狗当人一样看待的原因。说到此,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陈旧”理念出来了:以人为本。毫无疑问,人类社会的一切思想行为,最终是为人类服务的。在这个过程中,一切动物、植物也应该受益,但终归于人的幸福。这是人类伟大的“自私”,并不等同于个人的自私。用前一种“自私”去爱护猫猫狗狗,是对的,因为它涉及了人的整体生存幸福;而用后一种自私去爱护猫猫狗狗,则会对他人产生掣肘,甚至威胁,是难以被赞成的。
如果这个道理能被普遍接受,我们的生活或许会呈现更多的宽容与理解。猫猫狗狗的主人,则能在关怀自家宠物的同时,更关怀自己的陌生同胞。笔者坚信,人比动物重要,哪怕它是一只大熊猫。如果我们的心中真正怀有爱,那么它就一定不会聚焦在某一个小事物身上,它一定是“普照”的,否则它就不是真爱,而仅仅是一种个人感情、情绪而已。这种“爱”,会导致一些掣肘,一些争端,但真正的爱,应该不会产生任何掣肘和争端。也就是说,我们常常用“爱”的名义,来表达个人感情、情绪,这里面,连很多动人的人类爱情故事,都是被笔者所否定的——它们有时都不算真爱,何况对宠物的爱?
“以人为本”就是建立在这份真爱的基础上,它可能也是法院做出正确判决的某种背景吧?希望金毛犬的主人能够理解与接受。肇事司机被判承担一半医疗费,这是对狗狗的关怀;而狗狗主人能够表达宽容,则是对“以人为本”这个人类重要理念的关怀。(张小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