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12号)

13.12.2016  17:1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脱贫成效真实可靠,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精神,按照实现“四个全覆盖”的要求,建立独立、公正、规范的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以下简称“监测评估”)是指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扶贫办、省教育厅、团省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内高等院校,对各地开展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精准脱贫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监测评估和分析研判。

第三条  监测评估应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总体要求,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真实、严谨规范、全面覆盖的原则,确保监测评估过程严肃认真、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  监测评估分年中监测评估和年末监测评估。年中监测评估以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为重点,年末监测评估以脱贫成效真实性为重点。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由省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扶贫办、省教育厅、团省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组织协调监测评估工作,统筹解决监测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扶贫办负责制定年度监测评估计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开展监测评估工作。省教育厅负责监测评估单位和人员组织等工作。团省委负责指导高校团组织、学生组织动员高校学生参与监测评估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第三章  监测评估单位

 

第七条  监测评估单位为省内师资力量雄厚、在校生规模较大、社会责任感强、参与监测评估工作积极性高的全日制本科院校。

第八条  省教育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确定监测评估高校名录,组建第三方监测评估专家库。

第九条  监测评估名录内的高校负责选择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形成相对稳定的监测评估骨干力量。

第十条  监测评估实行回避制度,监测评估单位不得在学校所在市的范围内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第四章  监测评估人员

 

第十一条  监测评估人员由教师、学生干部、在校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组成,其中教师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第十二条  监测评估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工作由省扶贫办、省教育厅和参与监测评估的高校共同组织,培训内容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监测评估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统一佩戴由省扶贫办制作的“安徽省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工作证”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第五章  监测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十四条  监测评估对象为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市、区)中年度拟出列的贫困村和拟脱贫的贫困户。

年度拟出列的贫困村和拟脱贫的贫困户名单由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省扶贫办提供给监测评估单位。

第十五条  年中监测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情况;

(二)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情况;

(三)到村到户帮扶措施落实情况;

(四)到村到户帮扶工作开展情况;

(五)到村到户扶贫项目安排及实施情况;

(六)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七)帮扶责任落实情况;

(八)驻村扶贫工作队开展工作情况;

(九)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况。

第十六条  年末监测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情况;

(二)到村到户帮扶项目实施情况及成效;

(三)贫困户帮扶措施落实情况;

(四)到村到户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

(五)贫困村产业发展及集体经济收入情况;

(六)贫困户收支及“两不愁、三保障”情况;

(七)群众对脱贫攻坚工作的满意度;

(八)脱贫攻坚档案管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况。

第六章  监测评估方法和程序

 

第十七条  监测评估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资料、实地调查、逐村逐户核查、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监测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扶贫办制定监测评估方案和相关调查表,明确监测评估范围和内容、监测评估方式、监测评估时间、经费保障、具体要求等事项,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省扶贫办、省教育厅确定监测评估单位,开展监测评估人员培训;

(三)监测评估单位组织人员开展实地调查和核查,采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进行统计、分析和判断;

(四)监测评估单位提交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监测评估报告。

 

第七章  监测评估单位责任

 

第十九条  监测评估单位负责组织和落实监测评估人员,做好服务和管理,保障监测评估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监测评估单位必须独立完成监测评估任务,并对监测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监测评估单位和人员不得泄露在监测评估过程中获得的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照片,以及监测评估报告内容等,不得公开发布监测评估结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监测评估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省扶贫办同意,监测评估单位和人员不得就监测评估事项接受媒体采访。

第二十三条   监测评估人员要严格遵守监测评估工作纪律,不得提前向调查对象透露调查信息,不得接受被监测评估县(市、区)、乡(镇)、村提供的宴请、土特产品以及其他影响监测评估结果真实性、公正性的活动。

 

第八章  县、乡(镇)、村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在每年第一季度确定拟出列的贫困村和拟脱贫的贫困户名单,上报省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村如实填写相关调查表,经核实无误后按时上报省扶贫办。各县(市、区)政府对上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监测评估工作要求,主动向监测评估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数据。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乡(镇)、村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监测评估人员开展进村入户调查,做好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不得干预、阻挠监测评估人员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乡(镇)、村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贫困户配合监测评估人员开展调查;接受调查的贫困户要客观反映真实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乡(镇)、村不得采取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手段,影响监测评估工作正常进行。县(市、区)、乡(镇)、村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  监测评估成果运用

 

第三十条  省扶贫办对各监测评估单位提交的监测评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综合报告,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体讨论后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十一条  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省扶贫办对监测评估中总结出来的典型经验予以推广;根据监测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有关县(市、区)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强化监测评估约束力,监测评估结果作为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监测评估经费由省财政、被监测评估县(市、区)财政按照“保障工作、节俭节约”原则,在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负责保障监测评估人员的食宿费、学校所在地至被监测评估县(市、区)往返交通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通信费补助。经费实行定额补助,由承担任务的监测评估单位包干使用。监测评估人员在被监测评估县(市、区)域内交通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十五条  监测评估培训、印刷、评估报告等费用由省财政按有关规定标准,据实安排。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监测评估经费,不得用于与监测评估无关的任何开支。审计部门加强对监测评估经费的审计检查。对不按照要求使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工作考核

 

第三十七条  省扶贫办、省教育厅、团省委对监测评估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工作优秀的给予通报。省教育厅将考核结果纳入高校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