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68岁大爷在工地务工被砸伤 经一审、二审判决最终获赔
为了多赚些钱,肥西一名68岁的老大爷陈某在农闲时,仍选择随同乡吕老板的建筑队务工。可万万没想到,今年前往工地的第一天,陈某就被泵管砸伤,随后,因事故责任和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纠纷成诉,案件先后经过肥西县法院和 合肥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审理,近日,陈某终于获得了盼望已久的赔偿。
2015年8月,陈某随吕某的建筑队,在肥西县内某工地务工。期间,王某负责向吕某所在工地的泵送混凝土。2016年8月29日下午,在进行混凝土加泵时,因管道不够长,陈某与另外几人将泵管架到手扶式小推车上,以便继续输送水泥完成施工作业。
因泵管滑落,陈某不幸被砸伤,随后,他被送至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陈某左胫腓骨中段横断粉碎性骨折,有分离骨块。事后,陈某就治疗费及相关赔偿与王某、吕某进行交涉,但却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陈某将王某、吕某诉至肥西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肥西法院山南法庭的张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三位当事人进行调解,然而,关于彼此之间的赔偿份额问题,王某和吕某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王某辩称,吕某为陈某雇主,在工地受伤属于在履行职务中受伤,应属于工伤,吕某占主要责任。
而吕某则认为,王某系水泥泵车车主,因其未规范提供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才导致陈某受伤。并且,当时吕某没有安排陈某去帮王某进行泵管操作,因此他本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肥西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王某负责向涉案工地泵送混凝土,其工作内容包括铺设水泥运输管道。事发时,水泥输送管道不够长,王某将泵管架上推车后,因泵管沉重,致使小推车车轮辐条断裂,管道滑落,最终造成了陈某被砸伤。王某作为泵送混凝土的经营者,却未对临时架起的泵管进行必要的固定和支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吕某,明知在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却未能及时制止,而是配合王某采取小推车输送水泥的办法继续施工,未尽到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警示义务,为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提供了条件,主观上亦存在过错。
另,吕某在雇佣陈某时,没有考虑到陈某岁数大、体力不足的客观情况,亦未在工作中避免其进行危险作业。事发时,虽系陈某主动前去搬运泵管,但吕某理应预见到陈某这一行为可能导致的危险后果,却没能及时制止,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损害事实的发生,故吕某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陈某本人而言,其年近七十,理应对自身身体状况有充分认识。以前从未进行泵管的操作,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应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判断,贸然参与泵管移动的行为存在危险性,故陈某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据此酌情减轻二被告25%的赔偿责任。
根据对此事故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分析,法院酌定王某、吕某分别承担45%、30%的赔偿责任,最终确认王某应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44952.34元,吕某应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29968.22元。
宣判后,王某对其在陈某受伤中承担45%的赔偿责任不服,遂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唐芮 张为 高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