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知所有股东参会 旌德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
26.10.2014 20:57
本文来源: News.Hefei.Cc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未通知所有股东,股东以未接到股东会会议通知为由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近日,旌德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撤销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原告贾某、陈某系被告旌德某公司股东。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2014年4月20日,该公司股东常某作出一份同意公司进行质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决议上写明参会人员为该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的为某矿业公司、闵某、王某。同年4月24日,常某签订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质押担保发生法律效力。同日被告旌德某公司通过短信方式将公司决议内容告知了原告贾某。贾某、陈某以未接到股东会会议通知为由,于2014年6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此次股东会决议。
法院审理认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此次股东会决议上写明参会人员为旌德某公司全体股东,而签字的只有某矿业公司、闵某、王某,从而可以判断股东贾某、陈某并未参加股东会,旌德某公司亦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履行了通知程序。遂判决撤销旌德某公司于2014年4月20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姚小玉 刘慰慈 记者 曹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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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2014 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