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错人引聚众斗殴 主犯获刑2年6个月

02.02.2015  18:12

网吧好友的偶然相遇,再平常不过的一次见面打招呼,却引发一场不可收拾的斗殴。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聚众斗殴案进行宣判,判处方龙犯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0日21时许,同案人满兵、张波(二人已判刑)与大鹏一起酒后来到矿山集某网吧寻找曾经殴打过大鹏的“乐乐”,准备教训“乐乐”一顿。此时正在上网的小硕见到大鹏进来后,因互相熟悉,小硕便拍了大鹏头部一下当做打招呼,满兵以为小硕就是“乐乐”,上去就打小硕。

大鹏劝阻满兵,并告诉满兵“小硕不是乐乐”。满兵不顾劝阻依旧对小硕进行殴打,后被网吧工作人员阻止。被打的小硕给其表哥海洋打电话说自己被打,海洋赶到网吧与满兵发生打斗,后被人拉开。满兵心不甘,为了报复,便打电话告诉张波,让他纠集被告人方龙等人来打架。不一会,在该网吧北侧的路边,方龙等人持菜刀和剪刀将在路边说话的被害人海洋等5人砍伤,小硕在逃避追砍过程中摔倒,导致其右肱骨远端骨折,后方龙等人离开现场。经鉴定,其中两名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9月15日,方龙到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张庄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方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29日被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系累犯。

杜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龙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案发后,方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方龙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方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遂作出判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 雷蕾 通讯员 梁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