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设联席会共治长江水?众多专家学者建言献策

12.11.2014  16:54

  长江中游城市群河湖密布,却存在多龙治水、协调不力的困境,能否设立长江中游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联席会议?能否从立法层面,明确公众参与的主体地位?昨天,长江中游城市群第二届法治论坛在合肥开幕,围绕水资源保护问题,众多专家学者建言献策。

  【联防联治】

  建议设统一管理联席会

  “河流众多,湖泊密布是长江中游城市群的显著特点之一。然而,却存在多龙管理,职能交叉的问题。”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石岗法庭庭长郭霞对此颇为关注。

  事实如此,对于武汉、长沙、合肥、南昌四市而言,先是由各地的水务局对城镇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涉水事务进行统一管理,然后又受到水利部的派出流域机构长江水利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其次,部分涉水事务还要受到环保、渔业、农业等部门的管理。

  郭霞建议,在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之间设置一个衔接机构,设立长江中游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签署合作协议、签订备忘录,搭建一个沟通协作的平台。

  她特别提到,建立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冲突的平衡机制。在区域间的公益冲突发生后,在保障各城市最大化的同时,保证受损方的利益得到填补和恢复,实现全区公益的整体增进。

  尝试开展水权交易试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手段也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郭霞认为,长江中游城市群是我国水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具备了在水权交易探索之路上先行先试的资本。

  “在全国初始水权配置完成后,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应该放开手脚,大胆尝试,鼓励和引导区域间、用水户件开展水权交易,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培育水市场。”

  河湖纵横密布,水资源丰富,水利水患也同样并存。郭霞说,从长江中游治水的历史来看,统一调度、联合行动是制胜的重要法宝。

  因此,建议长江中游城市群应以洞庭湖、鄱阳湖、巢湖为重点,启动重点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通过对重点江湖的生态修复,带动区域江湖水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与修复。

  【专家视点】

  确立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

  “我国水资源的管理问题突出,只依靠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主任欧元雕说,建立和健全水流域资源的公众参与管理机制非常有必要。

  《合肥水资源管理办法》虽然对公众参与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都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文,远远不能满足公众参与的需要。

  “希望通过立法层面,确立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奠定公众参与的法律基础。”他说道,“只有公众掌握了信息,才有可能对政府的管理进行相应的监督。”欧元雕建议,建立完善听证制度,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可设立污染环境罪危险犯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棉告诉记者,在我国水资源的刑事立法中,难以发现以“水资源”为直接保护客体和终极保护目的的立法理念。而且,入罪门槛高。

  “从《刑法》中看,危害水资源的行为,只有‘严重污染环境的’才构成犯罪,这种‘结果犯’的犯罪成立模式使得水资源的刑法保护乏力。”

  对此,他建议将《刑法》中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分解成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等不同犯罪,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同时,设立污染环境罪危险犯。

  “鉴于我国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及环境法的特殊性,应设立污染环境罪危险犯,将足以造成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犯罪化,而不应等到环境已然被严重污染时再动用刑法。”张棉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