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调整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剖宫产可多领半个月

11.03.2016  17:58
摘要 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对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作出了一些调整,即日起执行。

  调整后,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此外,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来源: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作者: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