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来安县一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 套现公司180万

27.07.2015  12:11

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数额巨大的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2012年至2014年间,李某某利用其担任安徽某公司销售业务员的身份,将收取的业务单位支付给该公司的 银行 承兑汇票,合计13份,票面金额共计200多万元,先后通过山东省淄博市的孙某某、于某某进行贴现。李某某将贴现获得的现金除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上交公司30万元外,其余的180多万均被李某某占有,用于个人消费和娱乐。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追缴现金56500元及万国牌男士手表(经鉴定价值69840元)一只,已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187.592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遂对其做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侵占公司巨款,员工获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