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二批项目学校省级验收工作的通知

03.07.2014  19:03

皖教秘职成〔2014〕51号

各有关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属有关中职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二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的通知》(教职成厅〔2011〕4号)及《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1〕7号)、《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二批项目学校验收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4〕17号)要求,安徽机械工业学校等15所学校作为我省第二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学校,项目建设即将到期。为确保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有序推进和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我省拟开展省级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第二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学校共15所,即:安徽机械工业学校、安徽省马鞍山市职业教育中心、池州市职业教育中心、安徽马鞍山高级技工学校、六安高级技工学校、安徽省宿州工业学校、亳州中药科技学校、明光市职业高级中学、宣城市工业学校、天长市职业教育中心、阜阳工业经济学校、淮南市职业教育中心、安徽轻工高级技工学校、芜湖市职业教育中心和黄山旅游管理学校。

二、验收内容

全面检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是否按要求推进;预期目标是否实现;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合理等。

三、验收时间

验收时间初步定于2014年8月。各项目学校验收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验收方式

省级验收将对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学校建设过程质量监测数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评审学校提交的书面报告,采取审核报告、查阅材料、访问座谈、现场核实等方式进行综合评议,必要时将组织专家集中听取学校陈述答辩。

五、验收结果与运用

根据国家三部委要求,验收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未通过三个等级。对最终通过省级验收及部委复核的项目学校,授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称号,予以挂牌。对暂缓通过的项目学校,将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再次验收的,授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称号,予以挂牌。对未通过的项目学校,不予挂牌,并进行通报。

六、材料要求

1.填报质量监测数据。项目学校及其举办者需认真核查相关数据并填报建设过程质量监测表格。

2.撰写总结报告。各项目学校要根据上海培训会议印发的总结报告格式和要求,对照本校最后存档的国家三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开展建设情况自查,撰写总结报告,并重点突出项目建设两年来的变化情况。

3.撰写典型案例。要全面提炼建设成果,每校撰写3-5篇典型案例。省级相关部门将对各项目学校提交的典型案例进行遴选,并向国家三部委推荐。

4.拍摄专题短片。各地要指导项目学校积累示范校建设成果,通过专题片全方位展示创建工作对学校理念更新、教学改革、内涵建设、质量提升等方面的促动,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变化和成效。专题视频以10—15分钟为宜。

5.完善专题网站。要紧扣创建主题,在学校网站中示范校建设专栏充分展示两年来本校重点专业、特色项目建设成果,展示学校创建过程和创建前后的变化,做到内容翔实、图文并茂。

6.完成项目审计。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建设资金审计,并形成《项目建设资金审计报告》。

上述有关数据、材料和信息应保持及时、完整、真实,做到语言精炼、准确客观、格式规范、说服力强,并将作为验收检查的重要依据。各地需在7月30日前将完整文字材料和成果展示视频材料以光盘或U盘形式报送省教育厅职成处(文字材料需随文件报送纸质材料)。

项目检查验收指南》将在中国职业教育信息资源网(www.tvet.org.cn)公布,请各地和项目学校关注并及时下载,按要求进行准备和提交。

七、其他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市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把握时间节点,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组织高水平专家深入细致地指导学校迎接省级验收及国家部委复核工作;要加强对建设计划的过程管理,仔细核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对建设计划进行总结,帮助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计划保质保量顺利完成。

验收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联系方式:

1.省教育厅职成教处:饶庆眉(0551-62831846)。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处:范申平(0551-62645836)。

3.省财政厅教科文处:侯正华(0551-65100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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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