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的公益与“生意”
购过期红枣 向超市索赔
3月1日15时许,王先生在合肥东二环路大润发超市买了包洽洽小而香瓜子和一包好想你缘红枣,一共50.3元,其中好想你缘红枣价格39.9元。“我发现这包红枣过期17天。”王先生说,他当即找到超市售后服务部门,要求赔偿。王先生说,根据法律规定,他有权要求“退一赔十”,超市要赔偿他399元,可超市当时只肯退货。后来,超市客服科一名负责人认为这包红枣不属于他们超市的商品,“觉得是我故意带进来的,讹超市的钱,”王先生说,“我要依法起诉超市,我是一名职业打假人,要超市对不负责任的行为向社会公众道歉。”
原商品下架 超市拒赔偿
2日10时许,合肥东二环路大润发超市,记者在红枣选购区货品展架上,没有发现好想你缘红枣这款单品。
该超市客服科科长李丹丹称,去年9月26日,超市才正式营业,王先生手上的红枣生产日期是2015年8月18日,“那时超市还在装修,不可能购置8月份生产的红枣。”她说,“超市有这款单品在售,今天推新品,单品被撤下了。”
超市方还认为,王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他们特意把买来的食品放过期,然后带进超市假装刚刚购买,然后维权。这种情况,超市不会赔偿他们一分钱。”
“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
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望湖所执法人员张女士告诉记者,3月1日执法人员把过期的红枣带走,收集了王先生的购物发票。执法人员将尽快调取监控录像,核实调查。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望湖所所长贾波表示,无论是普通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只要是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举报,监管部门都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会在60天内收到行政部门的调查结果。”
安徽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林说,根据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2] 下一页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作者: 吴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