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小伙送20万元彩礼后丈母娘却将“老婆”嫁给他人
庐江县90年后小伙刘军(化名)与当地姑娘王丽(化名)相恋4个月,自称陆续为对方花费20余万元,可王丽最终以父母反对为由与刘军分手,嫁给他人。眼看婚姻不成,刘军想要回这笔恋爱花销却遭对方拒绝,只好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王丽返还刘军16万元。
昔日恋人为钱对簿公堂
刘军原来就与王丽认识,后来去参军,2011年11月退伍回家。2012年3月,王丽主动用手机微信与刘军聊天,同年4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刘军起诉称,恋爱期间,王丽及其父母以各种理由多次向刘军索取现金等财物,短短几个月时间里索取财物共计24万余元。刘军希望与王丽结婚,但王丽于2012年8月初借口父母反对与其分手。此后,刘军多次向王丽及其父母要求返还现金等财物未果。
庭审中,王丽一家的代理人辩称:两人2012年4月才确定恋爱关系,没有到谈婚论嫁的程度,所以这些财物不属于彩礼,而是赠与行为,不应返还;王丽没有与刘军谈婚论嫁,不存在索要彩礼;两人分手的原因是刘军父母不同意,并不是王丽的原因。所以,刘军为取悦王丽赠与其车险及车内装潢等费用,王丽没有义务返还;其他花费属双方恋爱开销,具体数额无法确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刘军的诉讼请求。
钱去哪了需要证据支持
庐江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而同年3月30日及5月6日,王丽以购买轿车名义向刘军要钱,刘军遂向父母先后索要5万元、10万元给对方,共计15万元。
2012年5月7日,王丽在上海花42万余元买了一辆奔驰轿车,又购置保险费用1万3千多元,汽车坐垫800元。后王丽以没钱零花为由,向刘军索要现金。当年6月5日、19日、26日,刘军分三次汇给王丽总计2万3千元。法院另查明,恋爱期间,王丽以其母购房需装潢为由,让刘军先后多次支付装潢材料和电器款合计2万1千余元。
2012年8月初,王丽借故与刘军分手,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王丽与他人结婚。
庭审中,刘军还称替王丽购买平板电脑一台花费4000元,给王丽买车的“红包”6600元、“入户费”3000元、车贷9400元、零花钱5000元等,但他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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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月峰
资讯标签: 彩礼 丈母娘收彩礼 拿彩礼娶老婆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