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妇乘车致腰伤 调解成功获赔偿
13.03.2015 13:46
本文来源: 安徽新闻网
近日,安庆矿区办事处调委会受理了一起因交通运输造成伤害的索赔案件,为受伤群众争取赔偿款19000元,成功化解了这一矛盾。
据了解,去年11月30日,马鞍社区60岁的老妇人韩某某,在乘坐某单位班车前往安庆的途中,因车辆剧烈颠簸,造成韩某某背部第12、13指导骨头断裂。经就诊于安庆市中医院接受为期二周的治疗后,回家休养,卧床休养近三个月才逐渐恢复正常。在此期间,韩某某的家属找到车辆所属单位,要求他们就此事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但车辆所属单位以车辆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未向乘客收取车费为由拒绝赔付。于是,韩某某家属求助安庆矿区办事处。
安庆矿区办事处调委会在了解事情始末后,主动站在受害人的立场与车属单位负责人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告之,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此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也就是说只要驾驶人同意对方乘车,即使是免费搭乘,也应该对搭乘人的安全负责。当驾驶人被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时,免费搭乘车辆的伤者就有权要求驾车人承担伤害赔偿责任。(铜陵市郊区安铜司法所 严俊)
本文来源: 安徽新闻网
13.03.2015 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