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店拔火罐不料“引火上身”
因为脸上长青春痘,合肥的陈女士在一家美容店根据店员推荐接受了面部拔火罐“治疗”,不料却因此“引火上身”,导致脸部被烫伤。因治疗和赔偿事宜产生分歧,陈女士随后将美容店老板赵某告上法庭。近日,庐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
在美容店拔火罐脸部被烫伤
赵某在合肥市安庆路与六安路交口附近经营着一家美容店,陈女士是这家美容店的常客,还办理了该店的会员卡。
因陈女士脸上长了一些痘痘,2015年6月27日,陈女士来到美容店做面部拔火罐时,不想却遭遇“引火上身”。
“她用棉花蘸酒精点火时,竟然把酒精倒到了我的脸上,我脸上立刻就着火了。”陈女士说,给她进行拔火罐的正是美容店的老板赵某,事发后,赵某对她称没事,就做了一些简单处理。“她可能在我脸部用了美白面膜,我当时觉得脸上有点疼,但没有觉得很严重。可是,在回家的路上,我才发现脸都烂了。”
陈女士随即与赵某进行交涉。经协商,赵某承诺带陈女士到医院治疗并负责后期面部皮肤修复,赔偿陈女士误工费5000元,并将陈女士会员卡中余款退还。
随后,赵某向陈女士转账支付1.5万元,其中1万元为退还办理美容卡的费用,另5000元作为对陈女士误工损失的赔偿。可是,对于陈女士的就医治疗的费用,赵某却拒绝赔偿。
被告未到庭放弃答辩权利
无奈之下,陈女士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院。
近日,庐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庭审中,陈女士说,因赵某对其面部治疗产生争议,并拒绝带她到医院治疗,无奈,她只能自行到医院就医。
据了解,在面部皮肤被烫伤后,陈女士从去年7月至今年1月,先后七次前往105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5万余元。
被告赵某当天并未到庭,法院表示,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赵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为陈女士做面部皮肤美容时,操作不当将陈女士面部烫伤,应对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
因陈女士提供的门诊病历,并无医嘱要求加强营养,其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此次事故致其伤残,所以,对于陈女士主张的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法院未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定赵某应赔偿陈女士医疗费及交通费合计1.6万余元。
非医疗机构开展拔火罐“治疗”涉嫌违法
类似陈女士这样在拔火罐过程中不幸被烫伤的并非个案,而合肥街头的美容店、足疗店等非医疗机构也普遍有针灸、拔火罐、刮痧等服务项目。
“如果非医疗机构,以‘中医’、‘治疗’为名开展推拿、拔火罐等服务,则涉嫌非法行医。”据合肥市卫生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的中医推拿、拔火罐、刮痧等项目被认定为医疗行为,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并要有医疗行业许可证,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拔罐等业务。
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李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