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女子用美容产品后面颈部起泡 起诉美容店获赔62000元

25.10.2016  04:38

近日,法院调处一起因 生活 美容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歙县某美容店一次性赔偿消费者62000元。

2014年4月,小刘女士在该店支付6000元购买一组祛斑美容产品,在该店做面、颈部美容护理。同年5月,该店工作人员为小刘涂抹祛斑产品后,用热毛巾盖敷,不慎致小刘面、颈部烫伤起泡。该店自行为小刘做保养,不仅未改善不良症状,反而致小刘面、颈部出现严重色素沉着。2014年9月27日,该店带小刘赴市人民医院就诊,该院建议小刘转上级专科医院治疗。小刘多次请求专科治疗,均遭该店拒绝。2015年2月底,小刘自行前往杭州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治疗。经治疗,小刘额部遗留瘢痕、面颈部色素沉着逐渐消退。2015年3月,小刘向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2016年3月,小刘诉至法院,请求美容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美容店作为具有资质的美容服务主体,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服务活动安全,致使消费者接受服务时皮肤被烫伤,应认定该店在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其护理行为与小刘身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参与小刘皮肤损害结果的因素有二:一是化妆品和护理行为的外部因素干预,二是小刘自身内部因素调节。美容店未提交小刘所使用化妆品的生产、卫生许可证,也未举证证明所提供的化妆品对皮肤无过敏刺激,同时护理行为有过错。内外因素相较,该院认为美容过错行为对小刘的损害后果原因力较大。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该院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原标题:美容遭损伤 起诉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