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四个全面 建设美好安徽]立法先行 护航深化改革

24.05.2015  06:48

  法治安徽,立法先行。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深化改革”,省人大常委会紧扣时代脉搏,加快立法、密集修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迄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达288件。

   改革发展 立法先行

  5月1日起,《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作为全国首部规范非煤矿山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其不仅填补了我省在这一领域的立法空白,更解决了长期以来行业监管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格外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深化改革涉深水、闯险滩、啃硬骨头,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推动。

  审议通过关于废止《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一系列决定的及时通过,保证了重大改革的有序进行。

  林权管理、财政监督、学前教育、大气污染防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关深化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立法项目,在我省逐一落实。

  制定专题询问办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等,落实了关于“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的要求。

  坚持立法先行,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在地方立法中,我省不仅着眼于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有不少条款作出创设性规定,走在全国前列。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在全国最早将“防止幼儿园变成‘药儿园’”相关条款写入其中;《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针对沿江沿湖、江淮丘陵、淮北平原等不同区域的气候资源保护利用,分别作出针对性规定;《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在没有相应上位法的背景下,首创记分等级制管理。

   适应改革 修废并举

  推进改革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而法律法规又必然要适应改革向前推进的要求。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经确定的86件立法项目,涉及修改的就有34项。

  在修改地方法规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创造性确立法律规范,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经济社会发展护航。2013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确立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申请调查令制度,为破解律师“取证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探索新路。同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在立法中创造性确立村民理事会的法律地位,推动基层群众民主权利更好落实。

  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国家立法进程的加快,地方立法必须及时跟进。由于《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11部地方法规的个别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部分内容与全面深化改革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今年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相关决定,以一揽子“打包”的方式对这11部地方法规进行了修改。

  同时,《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乡镇治安联防队管理条例》《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代替,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失去适用效力,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予以废止。

   提高质量 彰显力量

  全面深化改革对立法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切实把握安徽改革发展对地方立法的新要求,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推进立法精细化”。

  立良善之法,在于以民主的力量确保立法的质量,以立法的严谨保障法治的科学。除公布法规草案初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外,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还开始公布法规草案的二审稿甚至三审稿及修改情况说明,不断扩大公开的信息范围;在审议地方法规案环节中,审议次数超过3次的情况屡见不鲜;2013年以来,由省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牵头组织起草的法规均占每年审议法规的半数,立法主导作用不断强化……

  突破“闭门造车”藩篱,我省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2009年,在地方人大率先建立记者旁听法规案统一审议制度;2012年,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去年以来,在全国省级人大率先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立法协商制度,并就立法工作协商协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立法后评估等制定了相关规范。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确定了方向和目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表示,省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创新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体制机制,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统一性、针对性、有效性,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反映安徽实际、体现人民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