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财政存量资金审计结果答记者问

29.06.2015  13:39

2015年6月28日,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报告中专门列明了财政存量资金审计结果。围绕此次审计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审计署财政审计司主要负责人。

一、记者:财政存量资金主要有哪些?为什么要开展对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审计署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 财政存量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和相关预算单位结存尚未使用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四类:一是预算净结余,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受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包含本级财政结余资金和预算单位结余资金;二是预算结转类资金,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需在以后年度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资金,包含本级财政结转资金和预算单位结转资金;三是各类财政专户结存资金,指尚未纳入年度预算、滞留在财政专户,以及从预算列支后转入专户,尚未支出的财政性资金;四是其他财政存量资金,主要包括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偿债准备金、预算周转金、收回财政周转金等财政存量资金等。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也是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要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作用。

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2013年以来,审计署先后组织了4次较大规模的财政存量资金审计,通过审计,摸清了中央财政及重点部门、大部分省本级财政及重点部门的存量资金规模、结构和特点,针对财政存量资金形成的原因和盘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审计建议。在推动存量资金盘活、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记者:审计发现产生财政存量资金的原因是什么?

答: 从审计情况看,一方面一些领域和地区的财政存量资金较多,一方面民生等重点领域投入不足,一些地方不得不依靠举债投入,反映出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财政资金统筹力度不够。

影响财政资金统筹的主要因素:一是预算中专项用途的收入比较多,按现行管理办法不能统筹安排。如车辆购置税收入连年结转,政府性基金结转规模也比较大。二是法定挂钩事项支出预算刚性增长,资金闲置量大、不能及时发挥效益。这种挂钩事项“一刀切”的做法很容易造成区域的不平衡。三是一些改革措施或工作部署推进滞后。如某个2009年以来筹集的基金在有的省从未使用。四是财政专户清理不到位。抽查发现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清理范围未包括各类财政专户。

三、记者:审计报告反映一般公共预算中规定有专项用途的收入难以统筹安排使用。那么指定专项用途有哪些弊端?

答: 目前,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具有专项用途的收入主要有车辆购置税、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教育费附加、排污费、水资源费等。按照现行规定,这些专项收入只能用于指定用途、不能统筹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金绩效。现实中,专项收入实现的年度收入与其对应的用途需求规模并不一致,往往导致部分专项收入资金大量结存、闲置,而一些重点领域和大量建设项目却面临资金需求不能满足、无钱开工的情况。在年度公共财政收入完成情况不理想或收入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这一矛盾显得更为突出。这种管理方式影响了财政统筹能力,不能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下一步,我们会继续推动取消部分专项收入管理的制度规定,促进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

四、记者:针对当前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现状,审计还有哪些建议?

答: 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需要在制度设计、管理方式、监督检查三个方面不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一是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尽快研究理顺中央与地方事权关系,推行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财税制度。加快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清理整合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梳理部门间的重复职能,尽快启动中央部门层面专项资金的清理整合工作。加快修订影响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法律制度。二是加快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强各本预算之间的有机衔接,对投向类似的资金应做好衔接。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种类,取消一般公共预算已保障、政策目标已实现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征收来源类似、使用方向类同的政府性基金分类合并。完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方式,界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规范各本预算间的调入方式。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推进重点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切实盘活存量资金。三是加快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和时间表,加强经常性检查和审计监督,对于未按规定完成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建立从项目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切实明确权责;对违规问题一案双查,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责任。

五、在审计推动下,盘活存量方面已经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 在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盘活存量资金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

2014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提出了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工作要求。财政部根据审计结果修订和完善有关制度,出台了一系列专门的文件规定,先后下发了《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关于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5]23号)、《关于开展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15]15号)等文件。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积极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取得明显成效。有9个省(市)主要负责同志作出专门批示,有的开展了专项检查。据目前情况看,各省对审计发现的应盘活未盘活资金清理整合力度比较大,已基本形成实际支出,违规借款等资金已大部分清缴入库。各省还积极加大专户清理力度,撤销了一批专户,更加有利于各类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国务院70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区结合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出台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国库管理工作的一系列制度办法,强化主体责任,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