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大幅下调"黑车"罚款标准 "3万-10万"改为"5千至2万"

25.03.2015  05:53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记者了解到,我省对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建议对11部地方性法规予以一揽子修改,其中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改建议中,关于非法营运的罚款额度有望修改。

   处罚标准大幅降低

  针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改,现行条例的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城建与环资委审查认为,由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为了与部门规章的规定相衔接,根据行政处罚“罚过相当”原则,建议将该项修改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省政府对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建议对11部地方性法规予以一揽子修改,并提出了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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