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近日,为规范中央财政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全文共15条。起到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江河湖库整治、水系连通等水生态文明建设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作用。
《暂行办法》指出,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水利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项目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加快预算执行等相关工作。财政部负责复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具体编制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督促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地方财政部门参与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及项目审核,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分解下达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具体项目,组织做好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暂行办法》特别强调,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景观、人员补贴、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穿堤建筑物建设、拓宽整治及生态修复等;小型水库建设,主要用于列入相关规划的新建小型水库工程建设;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主要用于江河湖库调水引流、清淤疏浚、涵闸修建及改造、生态护坡护岸、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优先支持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区域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主要用于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水量水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等。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任务以及部分通过项目法分配的支出采取定额补助,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水利、财政部门联合向水利部、财政部报送项目申请文件,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员办审核驻地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报送财政部。水利部综合考虑专员办意见,通过专家评审、集体决策、向社会公示等程序,择优确定项目,并参照相关项目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专项资金有关预算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专项资金的分解和落实、按项目法分配资金的申报资料等,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审核意见和建议。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暂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8日起施行。《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