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同意实施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的函
19.04.2017 18:42
本文来源: 统计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厅《关于申请审批〈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月报制度〉的函》(建计函〔2017〕72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实施此项调查。
根据《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统计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项调查项目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机关为安徽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此函编号;报表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
请贵厅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标准和《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按照批准的统计制度认真组织实施。此项调查为常规调查,调查资料仅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内部使用,并于每月月底前将分市汇总数据抄送省统计局投资处。请在收到复函后2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一式3份报送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存档备案。
安徽省统计局
2017年4月18日
本文来源: 统计局
19.04.2017 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