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经理受贿“出卖”招标信息帮人中标 获刑六年

14.08.2015  16:06

  昨天,记者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部门经理王某(女)在项目招标过程中,通过为他人在标书设计上设置有利条件、向评委打招呼等方式,帮助他人顺利中标,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黄金、翡翠、手表、皮包等贵重物品价值70余万元。最终,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出卖”招标信息

  公诉机关指控,今年49岁的王某在担任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部经理期间,负责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内容的初审等管理工作,在项目招标过程中,通过为他人在标书设计上设置有利条件、向评委打招呼等方式,帮助他人顺利中标,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合计73.6万元。其中,王某第一次受贿是在2012年。记者注意到,王某所有指控,几乎都是通过在工程招标前“出卖”信息的方式进行受贿。庭审中,王某称,她收钱时,并未承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不能认定为犯罪。王某还提出,她收取程某某翡翠手镯,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价值过高。王某还辩称,侦查机关刚开始只掌握她收受手镯的事实,其余受贿事实均是她主动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王某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判罚。

  终审获刑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3.6万元,其中包含现金38.2万元、购物卡21.2万元、价值7万元翡翠手镯一只、价值5万多元金条三根等。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多次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王某在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时,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积极退出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去年底,法院一审以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没收其犯罪所得。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量刑过重,附加刑适用不当。

  昨天,记者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