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10.05.2016 18:02
本文来源: 粮食局
各市、县粮食局,省旅游(粮食)集团公司,省现代粮食物流中心库:
现将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1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新修订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2016年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有三方面的变化:一是国家粮食局直接受理企业申请,企业不再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资信证明”和“审计报告”两项材料;三是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要求申请企业提供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时间:2016年5月16日至20日。
受理地点:国家粮食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1318室)
邮 编:100038
咨询电话:010-63906977/6928/6368
咨询时间:8:00—17:30
附件: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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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粮食局
10.05.2016 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