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按照《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全省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2015年1-12月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行政许可(审批)案卷重点检查: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内容是否合法、适当,条件是否具备,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建档。行政处罚案卷重点检查:被处罚主体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档案整理是否规范。
二、评查标准
参照《安徽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皖府法〔2008〕45号)和《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皖府法〔2006〕29号)检查,具体标准附后。
三、组织方式
(一)各市自查。4月15日前,各市、县(市、区)粮食局结合粮食库存清查一并安排自查工作并上报自查报告。市粮食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规范本市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报告以市为单位,对本市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汇报。
(二)省粮食局组织抽查。4月底前,省粮食局组成检查组,对各市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验自查效果。具体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评查工作。各单位要确定专人,按照通知要求,对照评查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案卷评查情况纳入省粮食局对各市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二)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发现不符合评查标准的案卷,应当及时整改。对属于执法主体、法律适用、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三)认真开展总结工作。要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认真查找本单位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粮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联系人及电话:胡卫 0551-62870583
附件: 1.安徽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2.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安徽省粮食局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