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粮食局,中储粮安徽分公司、中粮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省旅游(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展〔2014〕259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专项调查的重大意义
这次专项调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精神,建立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全面推进依法管粮的重要举措;是调查摸清粮食仓储设施情况,更好地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的迫切要求;是实施“粮安工程”建设、推进“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的重要依据;是编制粮食行业“十三五”规划,促进粮食流通产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参考。各级粮食部门、有关涉粮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调查任务圆满完成。
二、 全面把握专项调查的基本要求
(一)调查范围
调查对象实行“全覆盖”原则。省内各类规模以上从事粮食收储、加工、物流中转、特殊及其他业务等涉粮企业或事业单位都要纳入调查范围,真正做到“有库必到、有仓(罐)必查、查必准确”。
(二)调查方式
调查方式实行“在地原则”,辖区内所有涉粮企事业仓储设施一律“在地检查、在地登统、在地审核”。本次专项调查由省粮食局联合中储粮安徽分公司、中粮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省旅游(粮食)集团统一组织,普查工作一律由所在辖区县(区)粮食局负责。
(三)调查内容、时点
1.调查内容:企业基本信息、库区基本信息、仓房及油罐信息(详见方案);
2.调查时点:2014年12月31日
(四)进度安排
本次专项调查分为调查准备、企业填报、市县普查、汇总上报四个阶段。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成立组织,开展培训,界定调查对象,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填报阶段主要任务是市县局组织对调查企业培训,督导企业完成工作底稿填写,于2015年1月20日前完成;市县普查阶段主要任务是市县粮食部门派员对企业填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于2015年3月20日前完成;汇总上报阶段主要任务是市粮食部门对各县上报数据及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粮食局,于2015年4月10日前完成。
三、 圆满完成专项调查的各项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专项调查的组织工作,省级层面将成立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专项调查的组织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专项调查的协调指导,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人员力量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确保专项调查工作质量。
(二)做好业务培训
省粮食局将举办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动员培训会,各地要选派业务熟练、计算机基础好、表达能力强的人员参训。同时,各市、县粮食局要以省局培训人员为基础,切实做好企业填报人员、普查人员、数据汇总人员及审核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把握调查的基本要求,准确填写工作底稿,正确使用专项调查软件。
(三)落实工作责任
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填写专项调查工作底稿,由负责人确认签字;普查人员在对企业工作底稿认真核实后并签字确认。相关材料要妥善保存、留底备查。省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地专项调查工作进行巡查指导,抽查数据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置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四)严明工作纪律
调查人员要严格依法开展调查工作,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借调查工作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谋取私利,不得篡改专项调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对外提供、泄露专项调查数据和企业商业秘密。企业不得编造虚假数据或干扰专项调查工作正常开展。
附件1: 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方案;
2: 安徽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领导小组名单
安徽省粮食局
2014年12月24日
附件1
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方案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展〔2014〕259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范围
调查对象:省内各类规模以上从事粮食收储、加工、物流中转、特殊及其他业务等涉粮企业或事业单位。
规模以上是指自有仓房容量不小于500吨、油罐罐容不小于50吨,其中从事特殊粮食业务的单位仓房容量不小于300吨。所调查的仓储设施必须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
(二)调查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邮箱,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经营业务类型,功能定位,库区数,从业人员,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仓储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设备采购是否使用过政府性补助资金(详见工作底稿1及填表说明)。
2.库区基本信息:库区名称,库区编号,库区地址(包括经纬度),所属企业,占地面积,土地性质,土地出让价值,闲置空地面积,仓储设施原值,地坪,铁路专用线,有效长度,专用码头,接收能力,发放能力,烘干机,谷物冷却机,信息化建设情况,保粮技术应用情况(详见工作底稿2及填表说明)。
3.仓房信息:仓房名称,仓房编号,建设年份,廒间数,仓房类型,储粮方式,仓房结构,仓容情况,主要业务,仓房状态,使用情况,保粮技术应用情况。(详见工作底稿4及填表说明)。
4.油罐信息:油罐名称、油罐编号、建设年份、油罐规格、罐容情况、主要业务、油罐状态、使用情况、装备情况(详见工作底稿5及填表说明)。
二、调查时点及方式
(一)调查时点
2014年12月31日
(二)调查方式
本次专项调查实行“在地原则”。由省粮食局联合中储粮安徽分公司、中粮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统一组织调查工作,中央及省属企业一律实行“在地检查、在地登统、在地审核”。
本次专项调查实行“全覆盖原则”。各类性质、不同类型和功能的企业应纳入调查范围,做到“有库必到、有仓(罐)必查、查必准确”。
三、进度安排
本次专项调查分为调查准备、企业填报、市县普查、汇总上报四个阶段。
(一)调查准备阶段(2014年12月31日前)
省粮食局联合中储粮安徽分公司、中粮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召开动员会并组织专项调查培训。市、县粮食部门成立相应组织,与统计、工商等部门沟通,获取本地涉粮企业信息,准确界定专项调查范围,做到不重、不漏。
(二)企业填报阶段(2015年1月20日前)
各市、县粮食部门按照调查对象分层开展培训,让涉粮企业知晓调查内容,学会填报调查表格和软件;督导辖区内所有纳入调查范围的企业完成工作底稿填写。
(三)市县普查阶段(2015年3月20日前)
市、县粮食部门派出调查人员对辖区内纳入调查范围的所有粮食仓储设施逐一、全面地调查,现场核实企业工作底稿填写情况。调查人员签字确认后,督导企业根据工作底稿通过专门软件录入数据,导入图片,生成调查数据包。同时生成一套带有仓房标准编码的表格,与工作底稿一并由企业保存备查。
普查以县粮食局为主,中央及省属企业也由所在辖区粮食局负责调查。企业注册地与库区所在地属于不同行政区划的,委托库区所在地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调查。
(四)汇总上报阶段(2015年4月10日前)
2015年3月31日前,县粮食局将专项调查结果报市粮食局,包括专项调查分析报告和相关报表。市局要认真审核各县(区)调查数据及报告,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于4月10前汇总报省粮食局。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障专项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粮食局有关要求,成立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专项调查的组织工作,审查工作方案,决定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仓储处,下设业务咨询、技术保障、后勤综合等专业小组。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形成上下对应、运转高效的领导组织。
(二)加强业务培训
省将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做好对市、县粮食局及中央驻皖粮食企业的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准确把握各项调查指标的含义、计算方法和格式要求,能够正确使用调查软件和数据采集方法。各市、县以省局培训的人员为基础,完成逐级培训任务并建立一支稳定、可靠的专项调查团队。
(三)加强巡查督导
在市县普查阶段,省粮食局将联合中储粮安徽分公司、中粮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开展专项督查,重点检查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对重点企业的数据进行抽查、现场核实,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严格工作底稿制度
原始调查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要严格执行工作底稿的签字制度,具体填报人、库区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市县粮食、统计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人员共同对专项调查基础数据的质量负责。
(五)落实安全保密措施
为保证数据安全,要采取两项安全措施。一是工作底稿上的经纬度数据只保留小数点后4位;二是地市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只能用不上外网的计算机处理数据,并通过光盘上报数据。
附表及说明
1.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底稿1-5 14140附件1.xls ;
2.工作底稿填表说明;
3.库区平面示意图例 14140附件2.doc ;
4.库区平面示意图绘制说明
5.照片说明
2.工作底稿填表说明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1.企业名称:填写独立法人企业工商登记证上的全称。
2.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给出的代码。去掉代码证中的“-”部分,仅保留组织机构代码的数字和校验码“X”的部分。
3.企业地址:填写企业行政办公区所在地详细位置,例如: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地址是“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9号”。
4.邮政编码:填写企业行政办公区所在地邮政编码。
5.联系电话:填写企业联系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6.传真:填写企业传真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7.邮箱:填写企业电子邮箱地址。
8.单位性质:勾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其他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事业单位”。
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的联营企业,填写“国有企业”。国有参股的企业由企业控股或主导资本决定其企业性质。
私营企业、个体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由国内非公有资本控股或主导的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联营企业,填写“民营企业”。
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外的企业填写“其他内资企业”。如集体企业,以及其他由集体资本控股或主导的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联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填写“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填写“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涉粮业务的事业法人单位填写“事业单位”。
9.隶属关系:勾选“中央企业”、“地方企业”或“其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等三大中央企业,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下属企业选“中央企业”;隶属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国有企业选“地方企业”;“中央企业”、“地方企业”以外的企业选“其他”。同时,还应填写上级主管部门或产权所属单位的全称。“中央企业”填写直接对其管理的分支机构全称;“地方企业”填写对其资产有管理权的上级单位或实际控制单位全称,省级粮食集团或储备粮管理公司下属企业填写省级公司全称;“其他”企业填写上级公司或总部全称,没有上级公司的直接填写本企业名称。
10.法定代表人:填写企业工商登记证上的法人代表姓名。
11.经营业务类型:勾选“收储”、“加工”、“物流中转”、“特殊”或“其他”。主要从事粮油购销、储备业务的企业填写“收储”;主要从事粮油加工业务的企业填写“加工”;主要从事粮食物流、中转等业务的企业填写“物流中转”;从事与特殊粮食相关业务的企业填写“特殊”。上述类型以外的企业填写“其他”。
12.功能定位:根据企业特点勾选“物流节点”、“中心粮库”或“其他”。物流节点指企业的主要库区被列入国家或者地方物流发展规划的节点项目;中心粮库指被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指定承担相关集中管理任务的中心粮库;非“物流节点”和“中心粮库”的企业填“其他”。
13.库区数:填写企业独立库区的数量。单位:个。
14.从业人员:填写由企业雇佣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工作人员数量。加工企业仅统计企业负责仓储业务的从业人员数量。单位:人。
15.粮油保管员:填写从业人员中专职从事粮油保管工作的人员数量,以及其中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单位:人。
16.粮油质量检验员:填写从业人员中专职从事粮油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数量,以及其中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单位:人。
17.仓储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设备采购是否使用过政府性补助资金:反映企业是否使用过政府性资金,用于仓储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设备采购。有则勾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可多选;没有需勾选“否”,不可不选。
18.填报人:本表每个企业填写1张,实际填表人签字。
19.审核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20.填报日期:填报当天日期。
21.调查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普查确认该底稿后签字。
22.调查日期:市县粮食行政粮食管理部门普查人员到企业现场核查该底稿并签字当天日期。
二、库区基本信息表
1.库区名称:填写企业自定的各库区全称。没有分库区的,填写企业名称。此处所说库区是指企业自有用于开展粮食相关作业,有一定封闭措施且相对独立的粮油储存区域。企业出于管理方便将连成一片的粮油储存区域划分为几个管理区的,不作为独立库区统计。
对于一个企业多个库区分布在不同省(市、县)的情况,以企业注册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调查部门,但委托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普查,核实工作底稿的数据。企业向调查部门上报所有库区的数据。
对于集团公司不同管理层级均有法人资格的情况,由最低层级的法人单位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数据。
对于租赁其他企业仓储设施开展涉粮业务的,由仓储设施资产所有权单位向资产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数据;如出租单位不在调查范围内,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调查任务的,由承租单位填报。
2.库区编号:填写3位数的顺序流水号,从001开始。该编号对应库区名称,不影响名称使用,仅作本次专项调查统一登记用。后述仓房(油罐)、廒间、货位等编号与此同理。
3.所属企业: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表”上的企业名称。
4.库区地址:填写库区所在地详细位置,例如: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半山分公司,地址是“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58号”。以及经纬度坐标,度以下小数点按十进制数字标注,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整数个位紧靠小数点左侧,小数部分最后一位紧靠“°”左侧。例如:经度(东经)113.4625°(整数部分只有2位,则左边第一格为空),纬度(北纬)36.7718°。
5.占地面积:填写库区的建设用地总面积,等于“6.…”(如下)中各种性质土地面积之和。单位:平方米(所有计量单位均填整数,下同)。
6.土地性质:根据土地使用证或财务资产相关报表的情况勾选“划拨”、“出(转)让”或“其他”,可多选,并填写面积,单位:平方米。
7.土地出让价值:填写库区中企业以出(转)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支付的资金成本,非出让土地可不填。单位:万元。
8.闲置空地面积: 填写库区占地中目前空置但可用于仓储设施工程建设的土地面积。单位:平方米。
9.仓储设施原值:填写企业建造、购置库区仓房和油罐等仓储设施时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不包括土地)。单位:万元。
10.地坪:填写库区储粮区内已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的场地,包括库区道路、晒场、仓间地坪等。单位:平方米。
11.铁路专用线:填写库区中产权归本企业所有,自行管理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粮油运输服务的铁路专用线长度,包括从铁路主线、支线或编组站引入企业库区内的铁路岔线长度。单位:米。
12.有效长度:填写库区铁路专用线中能够停放车辆进行装卸作业的铁路专用线长度。单位:米。
13.专用码头:填写库区中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由企业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粮油运输服务,且能够停泊100吨及以上级别船舶的泊位数量。单位:个。
14.接收能力:填写库区以机械方式接收铁路、公路、水路或其他途径运来粮食的能力之和。有卸粮坑设计能力的,按设计能力核定;无法确认设计能力的,按该卸粮坑实际接收散粮的能力计算。水路来粮有码头接卸装置设计接收能力的,按设计能力核定;无设计能力的,以吸粮机、吊机的卸货能力,或入仓输送线的输送能力核定。单位:吨/小时。
15.发放能力:填写库区以备载仓、装船机或吸粮机等方式向铁路、公路、水路或其他途径运输工具发放粮食的能力之和。如果有备载仓装车或装船机设计能力的,按设计能力核定;无设计能力的,按实际装车能力核定;通过吸粮机装车的,按吸粮机装车能力核定。单位:吨/小时。
16.烘干机:填写库区烘干机数量、烘干能力及已使用年限,烘干机数量大于1的,已使用年限填写其中最长的。单位:台/套、吨/小时、年。
17.谷物冷却机:填写库区谷物冷却机的数量。
18.信息化建设情况:勾选库区是否建成并应用“业务管理系统”、“仓储保管系统”、“自动化作业系统”、“远程监管系统”及“其他管理系统”,可多选。
业务管理系统指主要用于实现各类经营、质检、财务等业务管理信息化及账目电子化的系统。
仓储保管系统指依托“四合一”等先进保粮技术,并集成自动控制技术,实现对仓储保管作业自动或半自动管理的系统。
自动化作业系统指利用自动控制技术,实现出入库、扦样、称重、进出仓等作业过程自动化控制的系统。
远程监管系统指可以实现储备粮管理等业务的远程可视化监控功能的系统。
其他管理系统指上述系统以外的各类信息化系统,如安防系统、视频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
具体内容可参照《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指南(试行)》。
19.保粮技术应用情况:表格中灰色区域,由软件根据仓房详情表自动生成仓数,此处不用填。仓数特指应用保粮技术的库区仓房数量,单位:个。
20.填报人:本表每个库区填写1张,实际填表人签字。
21.审核人:库区负责人签字。
22.填报日期:填报当天日期。
23.调查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普查确认该底稿后签字。
24.调查日期:市县粮食行政粮食管理部门普查人员到企业现场核查该底稿并签字当天日期。
三、编号对照表
1.企业名称:同“企业基本信息表”。
2.组织机构代码:同上。
3.库区名称:同“库区基本信息表”。
4.库区编号:同上
5.仓房(油罐)名称:填写企业内部自定的仓房(油罐)名称或号码。
6.仓房(油罐)编号:针对库区内所有仓房(油罐)填写3位数的顺序流水号,从001开始。同类仓型集中编号,以平房仓、浅圆仓、立筒仓、地下仓、楼房仓、简易仓、其他简易仓、异型仓为序,最后是油罐。不同库区应分别独立编号。
7.廒间名称:填写企业内部自定的廒间名称或号码。当1栋建筑内有多个由墙体围成的独立储粮空间时,如企业对整栋建筑冠之以仓房名称时,以“1号平房仓”为例,则指“1号平房仓”是整栋建筑的仓房名称,其内部各独立储粮空间应另有廒间名称;如企业对各独立储粮空间均冠之以仓房名称,假定其中一间是“1号平房仓”,则它的廒间名称和仓房名称相同,均为“1号平房仓”。原则上将1个单体筒仓群建筑视为1个仓,其内部各独立仓体包括星仓在内皆等同廒间,应按独立仓体命名廒间。油罐在此直接填写油罐名称。
8.廒间编号:按每1个仓房的廒间填写3位数的顺序流水号,从001开始。当仓房内只有1个廒间时,廒间编号为001;有多个廒间时,该仓房内廒间按序编号。不同仓房应分别独立编号。油罐在此统一填写000。
9.货位名称:填写企业内部自定的货位名称或号码。本次专项调查的货位指廒间内的独立储粮单位。如廒间内只有1个货位,货位名称等于廒间名称;空仓或货位未定均按一个货位处理。筒仓群的各个独立仓体或油罐视为只有1个货位,货位名称填写独立仓体或油罐的名称。
10.货位编号:按每1个廒间的货位填写2位数的顺序流水号,从01开始。当廒间内只有1个货位时,货位编号为01;有多个货位时,廒间内货位按序编号。不同廒间应分别独立编号。油罐统一填写“01”。
11.整体编号:等于组织机构代码+库区编号+仓房(油罐)编号+廒间编号+货位编号,共20位。表格中灰色区域,由软件根据本表自动生成整体编号,用于对照,此处不用填。
12.填报人:对于库区内有多个仓房、仓房内有多个廒间、廒间内有多个货位的情况,应依次逐个填写,本表空间不够时可按照格式自行补充附表。实际填表人签字。
13.审核人:库区负责人签字。
14.填报日期:填报当天日期。
15.调查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普查确认该底稿后签字。
16.调查日期:市县粮食行政粮食管理部门普查人员到企业现场核查该底稿并签字当天日期。
四、仓房详情表
1.库区名称:按所属库区的“编号对照表”填写。
2.库区编号:同上。
3.仓房名称:填写企业自定的仓房名称,与“编号对照表”对应。
4.仓房编号:与“编号对照表”对应。
5.建设年份:填写仓房的实际建设竣工年份。
6.廒间数:填写单仓廒间的数量。1个单体立筒仓群建筑的廒间数等于其内部各独立筒仓及星仓数之和。单位:个。
7.仓房类型:勾选平房仓、浅圆仓、立筒仓、地下仓、楼房仓、简易仓(含储粮罩棚、仓间罩棚、铁路罩棚)、其他简易仓、异型仓等。
平房仓指单层房式粮仓。
浅圆仓指仓内直径一般在20米以上,仓壁高度与粮仓直径之比一般小于1.5的筒式粮仓。
立筒仓指除浅圆仓之外的筒式粮仓。
地下仓指建于地面以下或三分之二储粮体积在地面以下的的粮仓。主要有岩体地下仓(如平洞仓、立洞仓)、土体地下仓(如窑洞仓、喇叭仓)和其他地下粮仓。如平房仓等其他仓型的三分之二储粮体积在地面以下,按地下仓处理。
楼房仓指多层房式粮仓。
储粮罩棚指配有简易的测温、通风等设施,满足临时收储粮食要求的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的半封闭式钢结构建筑物。
仓间罩棚指利用其他仓房墙体做支撑,满足临时收储粮食要求的棚状建筑物。
铁路罩棚指与库区铁路专运线配套,并满足临时收储粮食要求的棚状建筑物。
其他简易仓指封闭式的、安全储存粮食时间不超过1年的简单粮仓,例如钢化玻璃仓、PVC仓等。
异型仓指除以上仓型之外的其他仓房类型。
8.储粮方式:勾选“散装”或“包装”。“散装”指仓房设计时或经改造后允许其墙体承载散粮侧压力,“散装”以外均为“包装”。
9.仓房结构:从地面、墙体、屋面三个方面勾选“钢筋砼”、“钢板”、“砖混”或“其他”。主要建筑材料为钢筋混凝土的,选“钢筋砼”;主要建筑材料为砖砌体的,选“砖混”;主要建筑材料为钢板的,选“钢板”。上述以外的选“其他”。
10.仓容情况:填写单仓的设计储粮能力和实际储粮能力,即设计仓容和实际仓容。仓间罩棚、铁路罩棚的实际仓容不明时,可按2.8吨/平方米×储粮面积的计算结果填写。另外,按仓型选填基本结构尺寸,立筒仓群填写其内部单个筒仓的直径。单位:吨、米。
11.主要业务:勾选储备、收纳、中转、加工、特殊或其他。
12.仓房状态:勾选“完好可用”、“需大修”、“待报废”、“待拆除”、“死角仓”或“其他”。其中:
“完好可用”指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能够安全储粮1年以上的仓房。
“需大修”指符合《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LS/T8004-2009)维修基本要求,需要对仓房结构或三分之一以上墙体、屋面、地面、门窗等维修,以保证储粮安全的仓房。
“待报废”指使用超过设计年限或结构出现严重损坏,已不能安全储粮且没有维修价值,但未办理报废手续的仓房。
“待拆除”指已办理报废手续待拆除,或因“退城进郊”等其他原因准备拆除而不再存粮的仓房。
“死角仓”指因当地农业种植或粮油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无法有效利用、失去储粮价值的仓房。
“其他”指上述以外的其他状态。
13.使用情况:勾选“已装粮”、“闲置”、“季节性暂时空置”或“占作他用”。
“已装粮”指仓房处于装粮状态。
“闲置”指仓房连续空置12个月以上未装粮。
“季节性暂时空置”指仓房因粮食周转暂时处于空仓状态。
“占作他用”指仓房用作储粮以外的其他用途。
14.保粮技术应用情况:勾选仓房应用“计算机测温”、“机械通风”、“环流熏蒸”、“低温储粮”、“气调储粮”及“其他”保粮技术的情况,可多选。
15.填报人:本表每个仓房(罩棚)填写1张,实际填表人签字。
16.审核人:库区负责人签字。
17.填报日期:填报当天日期。
18.调查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普查确认该底稿后签字。
19.调查日期:市县粮食行政粮食管理部门普查人员到企业现场核查该底稿并签字当天日期。
五、油罐详情表
1.库区名称:按所属库区的“编号对照表”填写。
2.库区编号:同上。
3.油罐名称:填写企业自定的油罐名称,与“编号对照表”对应。
4.油罐编号:与“编号对照表”对应。
5.建设年份:填写油罐实际竣工验收的年份。
6.油罐规格:勾选单罐罐容规格,分为小于500吨(不包括500吨),500—1000吨(包括500吨不包括1000吨),1000—5000吨(包括1000吨不包括5000吨),5000—10000吨(包括5000吨不包括10000吨),10000吨以上(包括10000吨)。
7.罐容情况: 填写单罐的设计(或标定)储油能力和实际储油能力,即设计罐容和实际罐容。设计罐容不明的可不填。卧式油罐、油槽、地下油罐等异型油罐的实际仓容可按照安全储存的最大容量填写。标准筒状的油罐还应填写基本结构尺寸。单位:吨、米。
8.主要业务:勾选储备、收纳、中转、加工、特殊或其他。
9.油罐状态:勾选“完好可用”、“需大修”、“待报废”、“待拆除”、死角罐或其他。相关含义参照对仓房状态的描述。
10.使用情况:勾选“已装油”、“闲置”、“季节性暂时空置”、“占作他用”。相关含义参照对仓房使用情况的描述。
11.装备情况:勾选油罐是否装备“加热”、“测温”、“液位”及“其他”设备,可多选。
12.填报人:本表每个油罐填写1张,实际填表人签字。
13.审核人:库区负责人签字。
14.填报日期:填报当天日期。
15.调查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普查确认该底稿后签字。
16.调查日期:市县粮食行政粮食管理部门普查人员到企业现场核查该底稿并签字当天日期。
4.库区平面示意图绘制说明
一、企业应对各库区分别绘制平面示意图,并标注库区名称及编号。不限绘图方式,扫描或拍照后随数据一同上传。
二、示意图应反映库区建筑布局和全部仓储设施分布情况,包含:大门、围墙、仓房、各类罩棚、办公楼、检化验室、药品库、汽车衡、消防水池、铁路专用线、码头、器材库、变配电间及主要道路等(其中,加工企业可只标注仓储设施及有关部位)。同时应表现方向、基本位置及大致距离关系等。
三、仓房应标明名称、仓型、储粮方式。有条件的可进一步标明内部廒间、货位名称。平房仓、浅圆仓、立筒仓、楼房仓及储粮、仓间、铁路罩棚还应标明基本尺寸,如长、宽、高及直径(均为仓内值)。立筒仓应标明配电间、工作塔及卸粮坑等。油罐应标明油泵房、发油棚及护油堤等。
四、一栋单体建筑,如将内部各独立储粮空间以仓房命名,则储粮空间视为仓房,并且仓房名称等于廒间名称;如将整栋建筑以仓房命名,则其内部各独立储粮空间为廒间,仓房名称和廒间名称不同。
5.照片说明
一、照片规格
要求用手机拍照,手机摄像头要求300万像素以上,拍出照片像素应不低于2056*1536,图片格式为jpg或jpeg,图片容量小于5M。
二、照片内容
(一)大门照片。拍照范围内可看到完整大门和库区名称。
(二)仓房照片
1.要求以合适的角度和距离,对每个仓房(油罐)拍摄1张照片,照片能轻易辨识所拍是哪个仓房(油罐),显示其正面或主体轮廓,位于照片中间。照片上不应有过多的其他设施或人员。地下仓(罐)只需拍摄地面以上部位或仓门即可。储粮罩棚、仓间罩棚、铁路罩棚等拍照方法与仓房相同。
2.仓房照片要求与仓房编号对应,可让1名工作人员举牌,上书仓房(油罐)编号,拍照时,将编号牌取景在照片右下角。
三、照片命名。照片导入电脑后,应以照片中的仓房编号对每张仓房照片的文件命名。
四、文件夹命名
仓房照片应按库区分别建立文件夹存放在电脑中,文件夹以库区名称命名。
附件2
安徽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领导小组名单
为保障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粮食局有关要求,成立安徽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牛向阳 省粮食局局长
副组长:许维彬 省粮食局副巡视员
张新生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
黄德林 中粮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艾红卫 省旅游(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成 员:汪为会 省粮食局仓储处处长
石正义 省粮食局财务处处长
黄 刚 省粮食局调控处处长
姚东春 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处长
阚少林 省粮食局军粮供应办公室主任
满 帆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仓储管理处副处长
储兆和 中粮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管控部副经理
毕义友 省旅游(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粮食和商贸发展部总经理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的组织工作,审查工作方案,决定重要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许维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业务咨询组、技术保障组、综合后勤组等三个专业小组。
业务咨询组:赵兴卫、刘青山、李 铁
技术保障组:蒋志平、王春迎、徐红霞
综合后勤组:白侠峰、杨孝忠、夏晓超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认真贯彻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具体负责专项调查的培训、技术保障和业务指导,起草工作方案,组织督导巡查,汇总调查数据并报告国家粮食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