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对《安徽省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示范县遴选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我们研究起草了《安徽省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示范县遴选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请你们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各地以市为单位于2018年4月17日下午下班前,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反馈我局行业管理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杨国栋
电 话:0551—62870639
传 真:0551—62870639
附件:安徽省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示范县遴选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粮食局
2018年4月11日
安徽省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示范县遴选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发挥典型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企业提质增效和提高消费者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省粮食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是指粮食产业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良好、特色优势突出、成果成效明显,具有较强示范效应的县(区、市)。
第三条 示范县遴选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推荐程序,加强过程管理,强化信息公开。
第四条 省粮食局负责示范县遴选认定工作。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荐申报、材料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示范县具备以下条件: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发展规划和指导意见等,积极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粮油产业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引领全省,并在以下某些方面成效突出。
(一)县粮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以上,符合“中国好粮油”、“安徽好粮油”系列标准的粮油产品优质率、主食品工业化率和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等指标在全省排名中处于领先的。
(二)落实“中国好粮油”、“安徽好粮油”行动,开展标准引领、质量测评、品牌培育、健康消费宣传、营销渠道和平台建设,本地区粮油优质品率近两年提高10%以上或粮食加工转化率达到90%以上的。
(三)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具有粮油类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家以上或省级农业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3家以上,具有国家级、省级粮食产业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或省级米面等粮油制品研发基地1家以上的。
(四)销售收入超30亿元的粮食产业园区1家以上,且经省粮食局评审认定挂牌的。
(五)大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粮食循环经济,品牌建设成效显著,粮油类企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华老字号和安徽名牌合计5家以上的。
(六)构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支持粮食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育种、种植、收购、烘干、储藏、加工、销售、物流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实现粮源基地化、加工规模化、产品优质化、服务多样化,带动农民增收,成效突出的。
(七)推进“互联网+粮食”行动,大力发展粮食电子商务,推广“网上皖粮”等新型粮食零售业态,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成效突出的。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六条 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材料包括本县粮食产业发展基本情况、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典型经验、模式做法、支持政策、成果成效、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推荐并行文报省粮食局。
第八条 省粮食局组织专家并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形成评审意见,经省粮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通过省粮食局政务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由省粮食局批准确定为示范县并授牌。
第四章 管理与评价
第九条 遴选确定为示范县的,将在申报省以上科研项目、龙头企业、商标、品牌及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条 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审调整。
第十一条 省粮食局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发现弄虚作假、达不到示范县条件的,将取消其评选认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