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4.05.2017  10:32

各市、县粮食局: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40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理等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拟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先办理工商登记,并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不再需要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二、对现有粮食收购许可证处置

6月底前,各地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经营者情况进行审核统计,各市汇总后报省粮食局。企业类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变更、延续按《办法》进行。以前发放的非企业类粮食收购许可证自动作废,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中无需再核查。今后,各市粮食局在每季度结束后7日内将本辖区内的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报省粮食局备案。

三、粮食收购许可证印制与发放

粮食收购许可证由省粮食局统一印制,市县粮食局根据需要申领。

 

附件:1. 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延续)表

2. 检验化验保管人员基本情况表

3.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4. 补正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材料通知书

5. 受理粮食收购许可申请通知书

6. 不予受理粮食收购许可申请通知书

7. 不予粮食收购许可决定通知书

8. 注销粮食收购资格决定书

9.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书

10. 不予变更决定告知书

11. 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理情况表

12. 安徽省粮食收购许可证编码一览表

13. 安徽省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经营者基本情况统计表

 

 

 

安徽省粮食局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