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非国有粮食企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储资格选定的通知
各市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直属企业:
为加强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管理,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6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非国有粮食企业作为委托收储企业参与最低价收购价收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参与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的非国有粮食企业选定工作由安徽省粮食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共同组织,市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直属企业按要求做好具体工作,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格条件
参与最低收购价委托收购的非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手续,按规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二)在农发行开户,企业资信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其中,承担过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企业,未发生过违规违纪、拖延阻挠出库等行为)。提供银行AA-级(中等)以上资信证明,并提供人民银行无不良记录资信证明。
(三)土地、仓房等资产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未列入工商、银行系统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四)仓储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报建和验收手续齐全。具有6000吨(含)以上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9第5号)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GB/T 29890-2013)。配备不少于2套清理和输送设备,配备称重能力30吨以上汽车衡和可移动式磅秤,具备粮食水杂、等级和储存品质等检验设备和检验场所,配备与收购数量相当的机械通风和粮情检测系统。
(五)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原则上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被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工商局评为守法诚信A级企业,没有发生过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配备与收储数量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保管员不低于3人,检化验员不低于2人,且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
(六)具有当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验收合格证明,所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库区及周边1千米内无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和污染源;库区封闭,院内布设监控设施,实现监控全覆盖且功能正常。
(七)库点交通便利,便于收购和调销。对厂库合一,且不能实施有效物理隔离、无法作为独立区域单独管理的,不得参与委托收储。在同一区域内有2个(含)以上库点的,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库点参与委托收购。
(八)同一库点不得存在既有委托收储又租仓收储情况,政策性收购期间不得同时开展自营收购。
(九)提供不低于其预计收购粮食数量之价值的有效资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第三方担保也必须采用资产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严禁采用保证的担保方式,禁止关联企业(个人)间的互保。
三、资格申请和审核
1 、企业申请。 收储资格申请和选定按收储库点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拟参与委托收储的非国有粮食企业应经县(市、区)政府书面推荐,向有关市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中储粮直属库提交申请材料(附件1-1至1-10)。
2 、市级三家审核。 市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中储粮直属库共同负责落实资格审核各项工作。联合组织人员对照资格条件,开展勘验原始资料,实地核对情况,填写《非国有粮食企业收储资格核验表》(见附件2-1、2-2),将核验表和办理抵(质)押担保业务登记手续报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审查备案。
3 、省级三家审批。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收到市级三家正式上报材料后,会同省粮食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库点及时进行确认公布。
附件:1、非国有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资格申请表
2、非国有粮食企业收储资格核验表
安徽省粮食局 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