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和质检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

07.09.2017  14:42

各市、产粮大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和《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要求,现就报送2017年度、2018年度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和质检项目建设方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方案内容

主要包括总体目标、项目申报计划、规划布局和建设内容,项目资金需求测算和来源,项目实施效果,保障措施等,重点说明以下情况:

(一)产后服务中心项目。1.财政部认定的产粮大县以县为单位(下同)项目建设主体的选定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利于市场竞争、防止垄断;2.产后服务中心的规划布局主要依据,是否科学合理(须附县域内建设规划分布图,以地图形式标注已建和待建项目点及建设年度);3.单体项目建设是否有用地保证;4.项目建设具体内容,与“五代”等服务功能是否匹配;5.项目建设总体资金需求和单体项目的具体资金需求,地方政府和企业自筹资金落实情况材料;6.项目建设、设备选配能否达到节能环评等相关要求;7.项目建成如何运营,如何避免闲置浪费,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

(二)粮食质检项目。1.粮食质检机构是否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场地、人员;2. 粮食质检机构是否属于事业单位或有编办的事业单位批件;3.质检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有地方财政部门的资金配套承诺书;4.其隶属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具有项目建设积极性,是否有相应的支持举措。

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按附件模板格式将项目建设方案统一报送市粮食局、财政局汇总后,以市为单位书面正式上报省粮食局、财政厅。

二、注意事项

1. 申报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和质检项目必须坚持合理布局、实事求是。各地要在前期申报的基础上,按照滚动分批建设的要求,合理调整完善年度申报计划,确保实现产粮大县全覆盖目标。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必须在国家认定的产粮大县,要根据粮食生产的集中度、粮食产量和服务辐射半径,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项目点、项目数量和需配置的设施设备。原则上每个县不超过10个项目,县域范围内每个乡镇至多申报1个项目;质检项目视情每个市报1个主产县。

2.   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内容等具体要求按《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附件1、2执行,请自行从国家粮食局官网政策通知栏下载。

3. 按照整县推进、集中连片组织实施原则,列入2017年度计划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应确保2018年8月底前建成,列入2018年度计划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应确保2019年8月底前建成。

4.   项目建设向集中连片贫困区域倾斜,产粮大县中的贫困县优先申报。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独立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同时兼顾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和粮油加工企业等其它主体。

5.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投资以企业投资为主。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实施方案整合相关资源,统筹安排部分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粮食质检体系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配置检验仪器设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6. 列入2017年度的项目建设主体需同时编制正式单体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以县为单位,并附县级人民政府相关承诺书。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视情况组织竞争性评审,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请各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于9月11日前以正式文件将本辖区项目建设方案及附表(详见附件模板)一式四份分别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同时报送电子版。项目申报书一并分别上报(一式二份)。

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建设方案、附表以及项目申报书,影响项目评审的自行负责。

联系人:省粮食局  董辉  电话: 0551—62870631;传真:6288971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省财政厅  徐顺  电话:0551-68150461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