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4类“民告官”案一把手须出庭应诉

26.03.2015  05:59

  记者昨日从政府法制部门获悉,我省拟出台《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规定》,目前正处于征集意见稿阶段。该意见稿显示,遇到社会关注度高等四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不得缺席。

  我国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行政诉讼法》,首次从立法上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要求。我省新规的征集意见稿中也明确,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是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首先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的其他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该征集意见稿中规定,遇到本年度第一起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等四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不得缺席。

  此外,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确定方面,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强制关停企业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自然资源确权、政府信息公开、核发土地权属证书行为、行政复议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行为等引起的行政诉讼,政府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由具体承办该项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我省此新规有望今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4类案件,一把手得应诉

  本年度第一起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涉及人数众多、涉案标的巨大、社会关注度高或者裁判结果可能对本机关的管理或者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案件

  本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

  人民法院、政府法制机构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