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说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决算审计
笔者在基层审计工作中经常被要求解释工程竣工审计的相关问题,现拟本文以供参考并求教于同行专家。
一、工程竣工审计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
二、工程结算与工程决算的区分
工程竣工可以划分不同阶段,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
工程结算是工程承包方(代建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任务后,依照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反映工程量价向发包方(建设单位)索要工程款的过程。工程结算资料是在施工完成已经竣工后编制的,是反映建设工程实际造价的文件。
工程决算是建设单位完成全部建设设计方案后,将包括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都结转为固定资产的过程。工程决算资料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核算移交固定资产、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的文件。
三、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决算审计的区别
工程竣工审计主要包括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决算审计两大类型(全过程跟踪审计可视为工程决算审计的特例)。
工程结算审核又称工程造价审核、工程价款审核,一般是监督审核单项、单位工程的造价,其审核过程与工程承包方的决算编制过程基本相同,即根据建设合同按照实际工程量套清单定额确定造价,由审计人员或造价工程师参加完成。工程决算审计,一般监督审核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以确定该建设项目总造价,审查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管理、财务管理、造价管理、投资绩效等,揭示问题不足,综合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绩效,由审计人员或注册会计师参加完成。
1、两者依据不同
工程结算审核主要依据是,建设合同、相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定额工料机消耗标准、取费标准等。工程决算审计主要依据是《审计法》《建筑法》《招投标法》以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等。
2、两者目标不同
工程结算审核以单位建设工程为标的,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不介入工程价款管理环节不代替结算,只对单位工程造价合理性再监督,凸显真实性。 工程决算审计以建设项目为标的,加强对建设资金全过程有效控制,促进建设项目规范管理,落实建设过程经济责任,监督违法违规行为,在真实性基础上凸显合法性。
3、两者约束力不同
工程结算审核,主要监督履行平等主体合同关系,约束建设合同双方,工程结算审核成果作为双方结算法律依据是工程决算的必要资料。工程决算审计,主要监督落实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直接约束建设单位,工程决算审计成果一般不会影响工程结算除非确认在复核工程结算中发现重大偏差。
四、工程竣工审计的建议
1、建设单位建设程序不完善或存在违规行为仍应当尊重事实依法办理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审核是监督该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原则上需要审核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变更签证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相关建设工程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性,以监督承包方是通过合规方式取得工程承包并实际付出资金真实建设;至于建设单位程序不完善或违规行为追责则是另一回事,不应影响工程结算。
2、承包方等单位不得仅仅以建设工程合同协议具体条款抗拒工程竣工审计。合同的灵魂是双方在合法有效前提下达成真实意思表达一致,比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又如相关规章已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审计履行法定职责监督工程竣工结算决算,主要是关注审计资料合法有效性。
3、参审协审机构、协审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管理。审计机关依法对协审结构审计结果最终担责,必须书面约定协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造价师等接受本项目审计的具体从业要求以实施再监督,虽然协审机构依法对其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协审机构审计关键点在审计资料交换环节,所有工程竣工资料应由建设单位出具报送审计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对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送达审计机关(不得由承包方、代建方、施工单位等直接或代为送审),审计机关按委托审计约定再书面移交给协审机构,应当阻隔协审机构、协审人员与建设方、承包方、施工方等非正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