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委托签署调解协议,妥善调解离婚纠纷

10.12.2014  21:53
 

  安徽法院网讯  2014年11月5日,原告舒某某再次到太湖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殷某某离婚,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同居生活,1998年8月21日生育一女孩名殷某云,2007年9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2月11日生育一男孩名殷某勇。婚后因家庭琐事,夫妻间出现矛盾,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愈来愈淡漠。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女殷某云随被告一起生活、子殷某勇随原告一起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教育费500元,直止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依法分割共同建造的三间二层楼房。

  承办法官在与被告电话联系后,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并对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于是法官再次把被告的意见反馈给原告,原告表示同意被告对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就离婚及相关事宜基本上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再次打电话给被告让其回太湖签调解协议,而被告却说他在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务工,路途遥远,坐车回来在四、五天,且无法请那么长的假。挂了电话后,承办法官犯了难,明明达成了调解协议,不能因为当事人无法签署而作废,但是承办法官驱车前往被告所在地即浪费时间也浪费财力,经过思考,承办法官想通过快递的方式把制作好的调解协议寄到被告所在地正安县人民法院,在核实被告身份后,让被告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然后再邮寄回来,但是此类异地委托的方式,以前基本上没有采用过。于是承办法官通过正安县人民法院的网站找到了该院的电话号码,经过与该办公室同志沟通把自己的想法告诉对方后,对方表示需请示分管领导,请示后让承办法官所在法院出具委托函连同调解协议一同邮寄过去。2014年11月24日,承办法官收到了正安县人民法院邮寄回来被告签署好的调解协议、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2014年11月25日,原告到法院签署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