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家产殴打母亲 情法教育终悔过[第338期司法连线]
“我现在是有家不敢回啊,我怕我的儿子打我,找我麻烦……”53岁的王某在巢湖市凤凰山司法所声泪俱下地诉说着自己的遭遇。
王某有一个儿子张某,早先在上海当兵期间,一家人到上海租住,王某给人当月嫂,老伴在上海拾垃圾,生活的挺安稳。后来王某的儿子谈了一个对象,老家的房子拆迁,补偿了一大一小两套住房,一家人就回到巢湖。在为儿子办了喜事后,小套的房子给儿子一家居住,大套的房子老俩口住,本来一家人其乐融融,生活的挺好。
可是因为回迁的两套住房都在老夫妻俩人的名下,儿子便一直为此心生不快,加之结婚后生了三个子女,生活负担加重的儿子和儿媳经常为了琐事借机与她争吵不休。王某为了回避矛盾,就离开家一人到外地给人当月嫂,经济上也不再贴补给儿子,只是在节假日回来看看。
最近,王某节假日回来后,儿子与儿媳跑来与其大吵大闹,殴打她并砸坏了家里的电器,撕碎了王某的所有衣物。为此王某只好拔打110,公安民警在给予张某教育的同时,建议他们到凤凰山司法所进行调解来化解家庭矛盾。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找到了王某的儿子张某和儿媳陈某,可是二人对哭泣的母亲极其冷淡,言语难听,极其不敬。通过多次调解,得知该夫妻俩人的想法是要父母将现在两套住房都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而且要老夫妻俩在家照看三个孙子。可老夫妻俩人看到儿子如此不孝,也寒了心,也要为自己以后打算,就不愿意这么做。可是张某称自己有三个孩子负担重,日子过不去了,不肯善罢甘休,扬言大家都别想过好日子。
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对张某及陈某进行严厉批评,指出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却没有抚养孙子的义务,张某自己现已成家,负担重要自己想办法努力劳动创造收入,父母的财产如何处置是父母的权利,只有先尽了孝道,才能让父母心甘情愿的给与。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在司法所多次调解下,张某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并表示以后自己找工作,自食其力,并孝敬父母。王德霞
稿件来源:2016年2月26日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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