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声响笛吓掉同学两颗门牙 家长学校共担责
中新网上杭7月16日电 (陈立烽高喜文)小学生心智还不成熟,喜欢玩笑嘻戏,极易发生人身伤害;这不,一声响笛,就把同学的两颗门牙吓掉了,引发索赔官司。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16日披露,该院判决一起小学生在学校吓同学致其磕掉两颗门牙的 教育 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晓东(化名)父母赔偿原告康康(化名)医疗费等各类损失3241.87元的80%,即2593.50元,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康康损失20%即648.37元。
康康、晓东系某小学六年级隔壁班同学。2014年9月11日下午,原告在教室中座位(原告座位在教室后门边上)上背朝教室后门看书,被告晓东来到教室后门叫了一下原告,原告看了一眼后没有理会,继续看书。被告晓东随后就躲在教室门旁边墙后,悄悄靠近原告,在原告耳朵边用一塑料鸟笛用力吹了一下,原告被惊吓跳起来,后因站立不稳向前摔倒,结果两颗门牙碰到水泥地板脱落在地板上。
经检查,原告两颗牙齿其中右门牙冠部2/3折断,牙髓暴露;左门牙冠部1/2折断,牙髓暴露。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评定原告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原告与被告未达成赔偿协议,遂将被告晓东及其父母和学校告上法院,要求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后续安装义齿等各类费用共计29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康康在教室里看书,被告晓东在原告耳朵边用一塑料鸟笛用力吹响,致使原告被惊吓跳起,后因站立不稳向前摔倒,两颗门牙碰到水泥地板后掉落,被告晓东的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晓东存在过错,应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晓东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被告某小学虽然安排了教师值班,但对学生携带鸟笛等物品未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学生行为的危险性并采取制止措施,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确定该小学承担原告损失的20%的赔偿责任,被告晓东父母承担原告损失80%的赔偿责任。
经咨询,原告属于未成年人,尚在发育阶段,安装义齿应待成年之后方可安装,因此原告的安装义齿的损失可待损失实际发生时再行主张,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实习编辑:杜凡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