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夫妇因家庭生活困难 竟以4万8千元将儿子卖掉

17.10.2014  16:46
核心提示: 2008年5月的一天,孕妇王某在河南省虞城县某卫生院生育一男婴。她和丈夫张某认为家庭生活困难,决定将孩子送他人抚养。

2008年5月的一天,孕妇王某在河南省虞城县某卫生院生育一男婴。她和丈夫张某认为家庭 生活 困难,决定将孩子送他人抚养。

该卫生院工作人员阚某得知后,与李某联系。此前,李某因其兄李某某未生育,曾委托阚某帮助收养一孩子。李某某、李某得知此事后,即驱车至阚某家中商谈买婴之事,后李某某以590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买走。张某、王某得款48000元。阚某及其公公(已死亡)得款11000元。十余日后,张某的妹夫邹某得知此事,便以要回小孩为借口,从阚某公公处要走3800元。被拐卖的男童现随李某某生活。

案发后,王某主动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阚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李某、李某某接到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近日,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阚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李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对张某、王某、阚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操丽   记者 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