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部分竞争性磋商项目可放宽供应商数量限制

17.07.2015  12:52

      财政部日前印发通知,对包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内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时参与供应商的数量限制做补充规定。

      通知明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同时,此类项目磋商小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除此之外,其他竞争性磋商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都需要3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采购活动采可以继续进行。

      据悉,此次财政部放宽对包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内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时参与供应商的数量限制,旨在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