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管理

24.12.2015  11:58
      日前,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向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印发了《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气象局。《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根据《办法》,预警信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信息。
      据介绍,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为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根据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由省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的省、市、县三级相互衔接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省气象局负责承担省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办法》要求,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预警类别、预警级别、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预警时效等;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在接收预警发布责任单位送发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指定的范围和时间,通过手机、传真、邮件、网站、大喇叭、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
      《办法》强调,建立包括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商、户外媒体、楼宇电视、大喇叭、人防警报等传播渠道的预警信息快速传输通道,构建广泛覆盖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的指导,推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新闻媒体、网站、电信运营企业等各类传播渠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建立基层预警信息员队伍体系,并充分发挥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食品安全协管员、应急救护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基层人员的预警信息传播作用;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县、乡级政府应加强面向偏远农村、库区、山区等区域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能力和机制建设,整合利用各类传播渠道,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可能受威胁群众。 (转自中国气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