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尽执行手段 “追讨”工资款

11.01.2016  17:12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申请执行工资款的案件,为申请人追回工资款3.5万元。

  2014年9月,原告程某诉至屯溪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毕某支付其工资款7.5万元。该案经审理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毕某分两次将工资款支付给程某。但毕某迟迟未履行支付义务,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了解案情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毕某名下财产进行“四查”,却一无所获。后获悉黄山某公司可能欠毕某部分工程款未支付,执行法官火速赶赴该公司调查,但公司负责人表示毕某负责的工程尚未完成,无法结算工程款。经过多方协调,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促使该公司提前结算剩余工程款共计3.5万元,并及时将该款发放给程某。

  后毕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并送监执行,执行法官及时将情况告知程某,并向其出示法院已穷尽执行手段的相关材料,程某予以认可,表示自己已提供不出财产线索。执行法官耐心向程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执行风险后,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