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3.11.2014 18:55
本文来源: 财政厅
财税法〔2014〕416号
各市及广德县、宿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
本文来源: 财政厅
13.11.2014 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