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指导意见》

01.11.2015  11:47

  近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指导意见》已出台,从明年起,各地要减少公租房新开工建设量,确需增加公租房供应的地区,主要通过在市场长期租赁和购买方式筹集。与此同时,公租房保障范围将扩大,预计到2020年可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住房保障全覆盖。

  公租房保障条件将放宽

  根据《意见》,各地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公租房保障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申请程序。在优先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按照计划,我省将力争到2020年末,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住房保障全覆盖。除了放宽保障条件,房源筹集的方式也将发生变化。根据省住建厅的部署,从2016年起,我省将减少公租房新开工建设量。确需增加公租房供应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主要通过在市场长期租赁和购买方式筹集。政府投资的公租房要加快推进租补分离、分档补贴和管办分开、市场运作机制。

  鼓励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去年,我省率先把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并轨”,统一合并为公租房,同时开始实施“租补分离”。本次《意见》将鼓励各地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可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记者在《意见》中看到,补贴将动态、差别化执行。补贴标准应随市场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要实行差别化补贴:对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对其他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补贴标准。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面积每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售买公租房准则需规范

  《意见》指出,如果保障对象具有一定支付条件,还可以购买自己租住的公租房。省住建厅提出,各地在确保当地公租房持有数量、满足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可将公租房用于出售。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承租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承租公租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与此同时,省住建厅要求各地要严格规范公租房的出售行为,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记者姜志远)

[ 编辑: 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