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颍上:租赁专柜销售假冒化妆品 赔偿百货公司经济损失

14.10.2014  19:39

  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徐某某赔偿某百货公司经济损失。

  徐某某在颍上县某百货公司租赁了专柜,用来经营某品牌化妆品。由于地理位置好,生意还不错。

  可是,颍上某百货公司被上海某公司告上了法院,原因是,上海某公司发现徐某某经营的化妆品侵犯了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双方进行了协商,后来上海某公司将颍上某百货公司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颍上县某百货公司被判赔偿上海某公司损失2万元,承担382元诉讼费。

  颍上县某百货公司履行判决后,又来到颍上县法院,作为原告,要求专柜租赁者徐某某赔偿损失。

  某百货公司称,徐某某在租赁柜台时双方有约定,徐某某租赁其柜台经营某品牌系列化妆品,承诺其陈列、销售的商品名称、商标、著作权、图案或专利权均为依法取得,不得有侵害他人商标权的不法行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若违反该承诺,给某百货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颍上县法院认为,被告徐某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自己的承诺,销售假冒的化妆品,侵犯了上海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因此给某百货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徐某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某百货公司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颍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