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技创新成果科普成效和创新主体科普服务评价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纲要办发〔2017〕4号
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纲要实施工作成员单位,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研究制定了《科技创新成果科普成效和创新主体科普服务评价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
科技创新成果科普成效和创新主体科普服务评价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成果科普成效和创新主体科普服务评价(以下简称“科普评价”)。为做好本项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评价旨在充分体现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为科技工作者己任落在实处,充分激发和调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科学技术教育、传播、普及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公众理解科学,最大化实现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的同时,充分展现其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让科技创新成果惠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在全社会推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跨越提升全民科学素质,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
第三条 科普评价包括科技创新成果科普成效评价、创新主体科普服务评价。
科技创新成果科普成效评价是指对科研、技术攻关、重大工程等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新发现、新知识、新思想、新方法、新技术、新应用等成果,在不涉及保密情况下,面向公众及时传播、普及推广等的过程、效果的评价。
创新主体科普服务评价是指,对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面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传播、普及等科普服务所涉及的规划计划实施情况、投入保障、服务成效等的评价。
第四条 凡公共财政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成果须接受科技创新成果科普成效评价;凡与科技创新相关、依托公共财政支持的高校、科研机构或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等须接受创新主体科普服务评价。
其他科技创新项目成果、创新主体可自愿申请参加科普评价。
第五条 科普评价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遵循强化责任、科学公正、稳步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科普评价的要素
第六条 科技创新成果科普成效评价主要包括科研、技术攻关、重大工程等成果产生过程中,开展科技传播、普及推广所涉及的科普计划、科普人员和经费投入、科普行动,以及科普效果等的评价。
第七条 创新主体科普服务评价主要包括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面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传播、普及等科普服务所涉及的科普组织机构、科普规划计划、科普经费和人员投入、科普设施、科普服务项目,以及科普服务效果等的评价。
第三章 科普评价的方式
第八条 科普评价每三年开展一次,以评价对象过去三年内开展科普的情况作为评价依据。
第九条 科普评价由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统一部署、自查自评、复核终评、社会公布的方式进行。
(一)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每次科普评价的具体方案,部署科普评价的实施工作。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评价对象进行自查自评,并审核、抽查评价对象的自查自评报告,形成本地本部门的自查自评综合报告,报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
(三)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采取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开展复核终评,形成评审结果,报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
(四)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对复核终评结果进行审核,将最终科普评价结果专报国务院,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对在科普评价中成效优异的科技创新成果和创新主体予以表扬。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