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为大湖名城提供法治保障
立法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完善立法机制,提高法规质量,力求务实管用,不断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立法后评估是发挥人大主导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应有之义。为实现人大主导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和评估全过程,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稳定性,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对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对象、原则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统筹法规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立法机关、执法部门、社会力量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证立法后评估的客观公正性,为地方性法规的重新制定、修改和废止提供了重要依据。
城市管理是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保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从适应城市化发展进程、促进城市管理法治化、解决实际问题入手,明确执法主体,突出管理重心下移,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推动形成符合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的城市管理机制。
随着我市公务员队伍的发展变化,2009年颁布的《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需要适时作出修订。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入走访调研、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着重就公务员转任年龄上限、集中转任周期、专业技术职位转任条件和转任激励、保障机制等作出新的规定。修订后的法规对促进思想观念转变、激发干事创业热情、优化人才配置起到了积极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监督、激励、保障以及纠错问责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同时,围绕市委的决策部署制定立法计划、进行项目调整,对于法规草案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及时提请市委研究决定;积极推进普法宣传工作,通过立法宣传、审议普法工作报告、开展江淮普法合肥行专题活动等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积极推进法治合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