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3日中国国土资源报2版:安徽加快关闭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7种情形小煤矿年底前关闭退出
23.09.2014 12:03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本报讯 (记者 洪曙光)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省内各市加快关闭年产9万吨以上至30万吨(含30万吨)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煤矿。
《意见》明确,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小煤矿年底前要关闭退出:年产9万吨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煤矿。
关闭退出有一定的补助,《意见》对补助标准作了规定:省财政对关闭的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矿和支持加快关闭的年产9万吨以上至30万吨(含30万吨)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煤矿,按每万吨50万元给予补助,市级补助原则上不低于省财政补助标准。同时,补助坚持“四不原则”,即对实施开采作业的法律手续不完备、违法生产、资源枯竭、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不予补助。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23.09.2014 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