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未过户 前夫去世卖房难 公证员提醒离婚后要及时处置“共同财产”

31.03.2017  12:44

    本网讯(柳艳 吴彬)近日,铜陵市衡平公证处处理了一起特殊的公证。当事人李女士因离婚后未及时将协议归自己所有的房子过户,而不幸的是前夫又去世了,导致她无法出售房产证上还是前夫名字的房屋。

  近日,李女士来到铜陵市衡平公证处办证大厅,急匆匆地说要求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否则房子无法出售。值班工作人员认真仔细地查看了她带来的相关资料,耐心地听她叙说才明白了事情的由来。原来,李女士于2010年7月份与丈夫离婚,自己带着一个孩子生活,现居住在她和前夫婚前共同购买的房子里。房屋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是其前夫的名字,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产权归女方所有。离婚后,该房子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李女士准备将这套房产出售变现然后重新购买大一点的新房,但是她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询问才知道,出售这套房子还必须要先进行产权变更,而办理变更手续必须要其前夫到场签字。因为从法律权属登记原则上看,这个房产应该还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可是不幸的事,其前夫已经因病去世了。这下就麻烦了。之后,有法律人士帮李女士出了个主意。李女士可以先将该套房产属于其前夫的部分继承给自己的孩子,这样自己的孩子和李女士就可以共同处置这套房产了。于是,李女士赶紧来到公证处,准备办理继承公证。公证人员根据规定,及时为李女士办理了继承公证。   铜陵市衡平公证处公证员告诉记者,现代社会离婚现象比较常见,很多夫妻在离婚的过程中往往特别注重财产的分割,也就是说注重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协议分割比例或者是诉讼中法院判决多或少,但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共同财产分割的后续的处置问题。共同财产分配中的动产比如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共同财产,这些都相对来讲还比较好办一些,但是不动产的处理却比较麻烦,比如房产、公司股权以及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等等。双方已经取得人民法院的离婚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者在民政局取得离婚证书后,应当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否则时间长了因当事人的变故以及不可预测的情形发生,给“共同财产”处置带来诸多麻烦。公证员提醒离婚当事人,在离婚后要及时办理财产分割和权属变更,以免给处置财产带来不便,甚至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