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被告穿“囚服”受审的伦理法治双重意义

27.02.2015  12:53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长期以来,犯罪嫌疑人穿“囚服”受审时具有身份识别明显的特征,穿马甲和囚服似乎成了“通用做法”,这样做虽然体现了法律的震慑力,但同时也在伤害着被告的人身权利。

  一般情形下被告在法院未宣判之前都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既然是犯罪嫌疑人,这个人就还不是罪犯,他就应该像其他公民一样享受应有的人格尊严。法治社会的显著特征就是公平公正,一个犯罪嫌疑人过早地被打上“罪犯”的印记,不利于司法文明制度的构建不说,也背离了司法文明的初衷。

  从另一方面讲,抹去被告的“身份印记”是对被告人格尊严的有效保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平等地享有肖像权、人格权,被告出庭受审通常情况下会有两种结果,要么宣判无罪,要么宣判有罪,如果一个被告被宣判无罪的情况下,还身着囚服招摇过市,这还叫司法文明吗?退一步说,即便被告被宣判有罪也只能是在宣判之后生效,在此之前他还是一个完整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人格尊严理应受到保护。

  我们要构建完善的法制社会体系,就必须从一些细节入手,处处体现人性化,前些年公安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被戴上头罩,近下最高法院又明确规定禁止被告出庭受审时穿“囚服”,所有这些都彰显了司法的文明和进步。

  法治社会与人性社会并不是矛盾的对立面,而是相辅相成。法治并不是冷酷无情,而是被赋予了更多的人性光辉,在强调法治的同时,更应该融入更多的“人性因子”,只有这样,才更能突显法治社会人性化的一面。令人忧虑的是,当下社会语境下很多地方还在以不同的方式践踏着司法文明,据媒体报道,去年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让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的荒唐闹剧,这更凸显了司法文明亟待完善。

  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就是时时刻刻都能尊重公民的人身权利,法律制度框架下应处处体现法治社会的“文明因子”,在恪守制度契约的同时,更应该把人性化作为文明和进步的重要考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的规定,契合了时代发展要求,顺应了民意,彰显了司法的文明和进步,必将在我国司法建设史上抹下浓浓的一笔,这样的制度善意值得期许。

  责编:牛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