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严格禁止“奇葩”文件 维护百姓合法权益

09.09.2018  16:15

  近日,我省下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权限、发文数量、文件质量、制发程序以及备案监督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制定程序正当,防止“奇葩”文件产生,维护百姓权益。

  据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当前,我省违法、不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据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下发的通知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合法、适当,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同一级别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也不得相冲突。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违反信赖保护原则设定撤回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设定行政收费,未经省政府或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同意不得设定事业性收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变更或者终止执行既有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条件。 (记者赵俊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