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斌:关于“社有资产”转变为“社有资本”的思考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 监事会主任 钱 斌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深化改革新的历史起点上,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专门用了一段文字,对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对全国供销系统来说是莫大的鼓舞和鞭策。本人曾在《关于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的思考》(《中华合作时报》,2014年1月28日)一文中提出,供销合作社要实现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到管资本为主的转变。我认为这一转变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从传统的管人管事管资产并重转变为管资产为主;二是从社有资产管理转变为社有资本管理。这一转变完全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精神,对供销合作社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转变为社有资本作一思考。
一、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来源及产生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但从其资产来源的角度看,“供销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入股集资组织起来的、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为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经济联合体。” 【1】 “供销合作社在国家的扶持下依靠这个本钱逐步发展壮大,才成为今天这样一个全国性的合作经济组织。” 【2】 随着供销合作社自身积累的增加和国家财税体制的调整,逐渐形成了供销合作社的自有资金。所谓自有资金,是指所有权归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或社员个人所有的资金,它是供销合作社组织商品流通、支持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的资金保证。从以上简述的自有资金形成过程来看,供销合作社自有资金包括集体所有部分和社员个人所有部分;从这两部分形成来源看,又表现为三个形态,即社员股金、公积金、各项专用基金(社员股金系农民自愿向供销合作社入股的资金,公积金系供销合作社从税后盈余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各项专用基金系供销合作社从税后盈余或费用/成本中提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自有资金的这些来源,1962年经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财政部联合制订的《关于供销合作社资金管理的试行规定》加以明确和重申。资料显示,1952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自有资金为6.64亿元(其中社员股金2.44亿元,占自有资金比重为36.75%),到1981年底为223.21亿元(其中社员股金3.63亿元,占自有资金比重为1.63%。1982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供销合作社改革,故以1981年为一个节点),再到2013年底1378.1亿元(由于会计核算口径的变化,以大致相当的实收资本代替,其中社员股金62.2亿元,占自有资金比重为4.51%)。从自有资金形成的历史沿革来看,可以说明三点:一是社员股金是供销合作社最初的经营本钱;二是“国拨资金”、“地拨资金”和国家优惠政策助推了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增加(中央和地方政府曾以资金财产等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但都于1962年归还。此外,还有价格、利率、税率等方式的优惠);三是社员股金占自有资金比重总体降低(主要原因是曾受“左”的思想影响,供销合作社一度由集体所有制改为全民所有制而限制或清退社员股金所致;近年来由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比重又略有提升)。
从1950年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到1995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重新组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其间在指导思想和管理体制等方面多有变化,形成了较为复杂的体制关系和产权关系。到1995年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拥有资产780亿元,为了切实加强资产管理,保护合法权益,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常务理事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章程》起草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经1996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2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1999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也明确了各级联社对社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能。此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又于2004年3月将上述暂行规定修订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此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至此,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有了一个明晰而准确的定义。其积极意义表现在:一是确定了性质,即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二是明确了职责,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三是健全了体制,各级供销合作社形成了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并确定了社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四是提出了任务,建立了社有资产绩效评价机制,包括完善激励、约束和奖励措施等。
二、社有资产转变为社有资本的历史必然性
从以上社有资产的形成及演变过程来看,社有资产来源于社员股金,壮大于自身有效经营,得益于国家政策阶段性扶持,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圆满地完成了计划经济所赋予的历史使命。但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社会物资的极大丰富,供销合作社在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一整套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等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尽管如此,全国系统没有被困难吓倒,没有被市场压垮,而是脱胎换骨、彻底改革,逢山开路、遇水搭桥,虽历经磨难,终走出困境,社有资产得以较好地保存下来,且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得到了巩固和增值。全国系统正是因为凭借这些社有资产,2013年实现销售总额32128.5亿元,比上年增长24.2%;实现利润311.3亿元,增长19.4%;社会贡献总额922亿元,增长17.39%。其中,电子商务销售79.7亿元,连锁经营网点99.3万个,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9.34万个,正在逐步朝着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的方向坚实迈进。
当前,供销合作社又进入了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我认为既有难得的历史机遇,又有严峻的现实挑战,需要做好全方位的准备。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尽快完成从社有资产向社有资本的转变,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
一是经济体制变化使然。新中国成立后的较长一段时间,我国实行的是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就是在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幕开启;随着党的十四大的召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运而生。如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大环境下,供销合作社继续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有资产这一概念似乎已不合时宜,而应从社有资产转变为社有资本,使社有资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更大的作用。从社有资产转变为社有资本,虽一字之差,这不仅是名称的变化,更是内涵从资产到资本的质变,是外延从适应计划经济到适应市场经济的飞跃。
二是市场经济内在规律使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是为农服务的重要资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要素,理应成为市场经济中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本,这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社有资产的本质特征。
三是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使然。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供销合作社作为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社有资产只有实现从物质形态的、无限责任的向价值形态的、有限责任的转变,才能具备市场要素应有的特质,在市场经济中无障碍流动,来完成转化为“资本”的历史使命。
三、供销合作社社有资本的意义和作用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转变为社有资本,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一,这一转变,完成了从计划经济管理理念到市场经济管理理念的转变。由于资产转变为资本了,其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资产的理念和管理方式也必然要发生根本的变化。资本投入产出的运营,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牢固树立向市场要资源、向市场要规模、向市场要效益的观念,这对于供销合作社彻底摒弃计划经济的影响,实现思想转轨、体制机制和经营转型意义重大。
第二,这一转变,完成了社有资产从封闭运行到社有资本参与和支配社会资本的转变。长期以来,我们强调供销合作社资产的独立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忽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作为市场要素的功能,其结果是被侵占和平调的事时有发生,原因是资产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无法律保障。随着社有资产转变为社有资本,社有资本通过工商注册登记等方式取得合法地位,再被侵占和平调的事情就很难发生;并且社有资本作为市场要素,可以平等地与社会资本相融合,既可以“走出去”,也可以“引进来”,推动了社有资本新的实现形式。
第三,这一转变,完成了社有资产的无限责任到社有资本的有限责任的转变。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作为出资人,将社有资产交由所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投入资产享有相应权利。由于企业资本结构单一,往往是供销合作社不仅对所投入资产负责,而且是对企业的全部经营负无限责任。通过社有资产改变为社有资本,引进外部投资、企业职工和农民社员入股,实现了产权多元化,由投资各方以实际出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负责,这既体现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开放办社的新理念等,又扩大了社有资本参与和支配社会资本的功能。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供销合作社加快改革发展提出了“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新要求,创新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的殷切期望,也是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服务农民的职责所在。因此,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应敏锐地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尽快完成社有资产向社有资本的转变,为全面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一是尽快制定并出台供销合作社社有资本管理办法。 全国总社曾与1996年制定并下发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再次下发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后曾动议修订,但一直未付诸实施。建议全国总社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总部署和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的具体要求,尽快制定供销合作社社有资本管理、运营和监督办法,使全国系统的社有资本纳入制度化管理。如果能够推动供销合作社的立法,那将对社有资本的安全和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
二是充分发挥社有资本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社有资本是供销合作社立身之本,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本钱,是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要充分重视社有资本这一市场要素,使其在改造自我、服务农民中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其一,要在改造上下功夫。 社有资本是有限的,社会资本是无限的,为农服务是无限的。改造社有资本,一方面,要进一步明晰产权——社有资本属于本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进一步明确责任——本级供销合作社负责社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要增强社有资本对社会资本的参与和支配功能,如引进战略投资者(包括系统内企业)、吸收农民社员和企业职工入股等,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样既有利于形成产权清晰、流转顺畅的现代企业制度,又能扩大社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社有资本的社会功能。 其二,要在服务上下功夫。 社有资本,从其用途上讲主要就是为农服务。一定要让有限的资本,在为农服务的大舞台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首先,社有资本要在农村商品流通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把农民需要的生产生活物资送下乡,把农民生产出来的产品送进城,把供销合作社的“新网工程”打造成连接城乡、物畅其流、安全高效的主渠道。其次,社有资本要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上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把农村中各种为农服务的力量联合起来,以资本为纽带,降低成本,形成合力,为农业社会化服务贡献自己的力量。再次,社有资本要在农民专业合作上发挥带动和促进作用。社有资本源于农民股本(原为社员股金),两者同根同源,所以要尽最大可能促进社有资本与农民股本的融合,尽可能通过兴办专业合作社和组建社有企业等方式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以帮助和推动农民增收致富。
综上所述,供销合作社实现社有资产向社有资本的转变,不仅仅在理论上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上具备操作性,而且在改革上具有紧迫性,在发展上体现战略性,当积极为之。
( 注:本文转载中华合作时报2014年4月15日A6版。)